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如何催讨欠款? 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
这段内容讲述了被执行人是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如果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如何催讨欠款?
这段内容讲述了被执行人是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如果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如果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什么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措 施 】
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是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活动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共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各相关措施的实施也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然而,在实施失信被执行人措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因为一些意外情况无法履行其义务,这时候就需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宽容和帮助措施,以平衡各方利益。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的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共利益。但同时,也应当注重失信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避免过度打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是依法进行的,但也需要注重人道主义关怀。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需要综合评估,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关注失信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
在我们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我们执行人员最为头痛的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应的法律手续就无法向其正常送达,无法对其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在我们的实际执行中,呈不断上升趋势。仅2002年我院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无法执行的有86件,占收案的16%。截止2003年12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无法全部执行的有月102件,占现收执行案件的21%。案件无法得以顺利执行势必会引起权利人对法院的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我们如何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呢?
首先,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在案件审理前就下落不明的。比如一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只能按法律程序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缺席判决。到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的,比如有的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出庭应诉,但到送达法律文书时找不到其人的,这种情况往往是被告预见到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裁定等而隐匿起来,以拖延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第三,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的,由于判决等法律文书对其不利,被执行人妄图逃避法律的责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全家一起外出,这种情况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到了较大的比例。第四,由于法院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缺乏耐心,人为的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人员通过邮寄传票,因传票被退回,或者上门寻找没有结果,一时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住址,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的情况下,就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给我们的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第一,执行案件不能正常执结,损害了法律的威严,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第二,虽然被执行人由于下落不明可以发出中止裁定或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但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带来了一系列连锁性的反映,消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人们可能就不再寻求公力救济,转而采取私力救济,甚至采取一些违法的的手段,有的还触犯了刑律。这种情况正愈演愈烈的进行着,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第三,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多采取发出中止裁定或债权凭证的方式来结束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日积月累,这种案件在法院整个执行案件中占到了很大部分,成了一块肿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耗费了法院很大的精力,造成了执行难。
那么如何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呢,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第一,对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比如对缺席审判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可以要求以被执行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偿孩子的抚育费,这种执行案件为数不多,但也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第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执行。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在工商局详细调查其工商登记状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虽然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寻找,但这些公司往往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依法可以追加出资不实者在不实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调查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这需要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该追加的予以追加,从而避免一些人为的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自然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主要是这类案件。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法律手段。
1、执行人员要向申请执行人讲清其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义务,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去找寻找执行人的下落,一经发现,就及时和执行人员联系,从而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2、执行人员要重视做被执行人的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执行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及时予以保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更应查封,以避免其出卖。
4、在穷尽各种手段之后,如果仍然无法执行的,我们可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给权利人债权凭证或中止裁定书,等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第四,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法院执行,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快不手软,以营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妄想采取外出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能够主动履行。
第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各种媒体上,并对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如何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收入进行执行
第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扣留、提取等执行措施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案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王-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后,再对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公告送达期间极有可能发生被执行人支取其应得收入的情况发生,案件将难以执行到位,故应对被执行人王-辉的工资收入及时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更好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逃避债务履行,只要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可立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无需再制发执行通知书。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工资股份收入又处于一种极易支取的状态,被执行人很容易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认定这种可能性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债务金额、对偿还债务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对本案被执行人王-辉的工资股份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及时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执行的释义
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