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小三巨额债务,法院支持追讨 法院是否会支持偿还老公欠小三的债务
借款纠纷涉及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需确认实际借款事实。欠条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确认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欠条真实意思表达,则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是一种民事纠纷,因为它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需要确认看是否有实际借款事实,否则起诉不成立,法院也...
老公欠小三巨额债务,法院支持追讨
借款纠纷涉及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需确认实际借款事实。欠条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确认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欠条真实意思表达,则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是一种民事纠纷,因为它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需要确认看是否有实际借款事实,否则起诉不成立,法院也不会支持偿还。
如果有欠条,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的欠条,如果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欠条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下订立的,并且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该欠条可能会无效。
欺 诈 胁 迫 下 订 立 的 欠 条 可 能 无 效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而合同本身违反法律法规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然而,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一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因此,欺诈或胁迫是合同无效的实质要件,而合同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借款是一种民事纠纷,因为它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需要确认看是否有实际借款事实,否则起诉不成立,法院也不会支持偿还。如果有欠条,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的欠条,如果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欠条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下订立的,并且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该欠条可能会无效。根据所提供的内容,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而合同本身违反法律法规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然而,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一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因此,欺诈或胁迫是合同无效的实质要件,而合同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是否会支持偿还老公欠小三的债务
在涉及到借贷事务时,欠款往往被视为典型的民事争议事项,这主要是因为其中涉及到了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在追偿欠债过程中,必须明确核实是否存在实际的借款行为,若无此种事实,那么即使采取法律行动,其诉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在欠款问题上,欠条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明文件,将发挥关键作用。
若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那么这种欠条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欠条是在一方使用欺诈或威逼等手段压迫另一方签署的,且此类行为对国家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亦或是触犯了法律或行政法领域内的强制性条款,就会导致欠条本身的效力受到质疑并有可能被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持巨额欠条讨债却败诉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场没有争议的借贷案,债权人徐刚(化名)持3张借条和自己的银行提款账单明细向法院起诉,要求张锋(化名)归还23万欠款。岂料,法院的判决却与徐刚的诉求大相径庭。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徐刚之诉不予支持。
2009年下半年,张锋向徐刚借款10万元。因担心张锋还不出借款,张锋按徐刚要求将名下一辆途安旅行车抵押给他,并将行驶证一并交付给了对方。同年12月1日,徐刚向张锋催讨借款,并称原始借条遗失,张锋无法偿还只得按照徐刚要求,补写了一张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借款于同年12月8日还清,同年12月底,徐刚再次催讨借款,因张锋仍然无力还款,徐刚提出要求支付利息,并要求张锋重立借据。为此,张锋又按照徐刚要求书写了数额为12万元的借条交给对方,落款日期书写为2009年12月1日,张锋在借条上承诺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根据徐刚要求,张锋还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一并交给了徐刚。
2010年1月,因张锋一直未还款,徐刚转而向张锋父亲催讨。在交涉中,张锋父亲认可徐刚提出的有12万元债务未了,同意按此数额还款,但要求徐刚应返还抵押的途安旅行车,徐刚表示认同。同年1月18日,徐刚按约定会张锋父亲商量还款,张锋父亲另约上朋友携12万元钱款到场,要求在还款后即提走车辆,但徐刚则称车辆在修理厂暂时不能交车,致双方不欢而散。当日,徐刚再找到张锋催债,否则还要增加利息。被逼无奈的张锋,又书写了1万元的借条给徐刚。在2010年2月14日,徐刚又向张锋父亲交涉催款,他在发给张锋父亲的短信中称,张锋的借款总账还差12万元。
2010年4月,徐刚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称,张锋因经营之需,于2009年12月1日上、下午分别向自己借款12万元、10万元,2010年1月18日又向自己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张锋迟迟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借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庭上,张锋辩称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徐刚所述不实。在2009年10月初,曾向徐刚借款2万元,而徐刚要求自己出具的借条本金为4万元;同年10月底,自己再次向徐刚借款4万元,同样又是出具了6万元的借据;同年12月1日,徐刚催讨借款称借条遗失要求自己重立借条,这样自己补写了10万元的借条。同年12月底,徐刚再称借条又遗失了,胁迫自己增加利息,无奈只得再次重立借条,将借款数额书写为12万元。2010年1月,徐刚向自己父亲催款,父亲愿意偿还12万元,但要求讨回途安旅行车,因徐刚不愿归还车辆导致协商无果。后徐刚再次找到自己讨债,无奈只得再立借款1万元的借条一份。认为徐刚已将车辆抵债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再转售他人得款12万元,自己的债务已清偿完毕,请求驳回徐刚的诉请。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2007年10月,张锋购入一辆大众途安旅行车,价格为21万元,为上海牌照。2010年1月29日,徐刚在未通知张锋的情况下,将该车辆的户名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后,不久又将该车辆以1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法院以为,初次审理中徐刚称,在2009年12月1日交付张锋的借款22万元,交付的地点在咖啡馆;在以后的庭审中改口借款交付地点在张锋的家中;徐刚还认为凭三张借条原件及银行提款账单明细进行诉讼,已完成了举证义务。强调若张锋否认借款数额,应当由张锋进行举证;涉及途安车的过户,是张锋抵消另外13万元债务,为此,徐刚又举证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4日,数额为8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因系复印件法院未采纳),称另现金5万元交付给了张锋,共计出借13万元。张锋车辆过户是抵消13万元的债务。张锋对徐刚的陈述则表示,借款本金实为6万元,加上利息也仅为十余万元,经双方交涉最终确认债务为12万元。另外途安原是押给徐刚,直到诉讼才获悉已被徐刚过户后变卖他人,变卖车款已抵消所欠债务。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发生争议的,借款事实认定就不能仅凭借条来确认。尽管徐刚举证了借条及证明他有支付能力,但从徐刚提款时间看,与他诉称出借钱款的时间,相差了近一个多月。此外,徐刚对借款事实及办理车辆过户的说明,更使借条存有疑点:第一、徐刚对巨额借款的交付地点陈述前后矛盾;第二、从常理分析向他人借巨款一般不会在极短期限内多次提出,况且双方并非亲朋好友关系,徐刚称2009年12月1日上、下午分别向张锋出借12万元和10万元,并亲自送至张锋家中等情节不符常理;第三、徐刚向张锋催讨欠款不成,转而向张锋父亲催讨,不仅当场协商对欠款12万元予以确认,又在连续催讨未果,发催款短信中亦是同样表述;第四、徐刚诉称双方另有债权债务关系,车辆过户变卖得款12万元,冲抵13万元债务有悖常理且证据不足,为何无故放弃其中1万元的债务差额?而张锋辩称仅向徐刚借款10万元,后同意归还12万元。又应徐刚的要求,书写了1万元的借条,有参与徐刚与张锋父亲解决的朋友在场作证。现徐刚已将张锋名下的途安车变卖后得款12万元,张锋也认同该12万元抵消债务,遂法院最终判决徐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