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专用管辖权还是就是共同管辖权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也是纠纷较多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然是债权债务纠纷,不是房地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
租赁合同纠纷,专用管辖权还是就是共同管辖权
房屋租赁合同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也是纠纷较多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然是债权债务纠纷,不是房地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管辖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部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以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管辖。由于此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1、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是专属管辖的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
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
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
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
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法院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
法院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
法院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
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法院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
6.拒绝承认效力。
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
专属管辖权是否适用于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权
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权。农村土地合同管理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受房地产纠纷管辖
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
1专属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仅由一个或一些法院管辖时,意味着只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此类案件,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排他性与法院和法院产生的效果有关。排斥效应。排除效力是指通过协议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来源于排他性效力,排他性效力与当事人的效力有关。由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权。限制效应。专属管辖权的效力还体现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权,又称合并管辖权,是指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另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并进行审理。牵连管辖权的实质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应用是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出反诉。权力审查的有效性。管辖权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讼要素是指对成本案件作出判决所需的要素”。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对该诉讼作出判决,因此是否具有管辖权是该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法院应根据其职权随时查明管辖权”。法院只有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应该对其是否拥有管辖权给予必要的关注。撤销效力。为了确保严格遵守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果上诉法院发现原判决确实违反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应以重大程序性违反为由撤销判决,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违反一般管辖权或特殊管辖权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申诉,但如果法院做出了实质性判决,则“当事人不得声称他们在上诉审判中没有管辖权,上诉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决”。[10]在实行三审制的日本,如果法院受理违反专属管辖权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还可以以判决违法为由向三审法院上诉。否认有效性。专属管辖权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司法行政中的主权,这意味着它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只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作出裁决,将被视为侵犯其主权,“在所有情况下,排除承认外国判决是合理的”。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拒绝承认等于拒绝执行。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如下:
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经营地法院管辖。遗产诉讼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以价值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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