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有什么区别 相邻纠纷与土地纠纷什么区别
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因夫妻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各自生活。2008年11月,陈-明在温州经营的皮鞋做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紧张,便向李-红寻求帮助,并承诺资金回收后,就立即归还,李-红提取了现金50000元给陈-明,陈-明出具了欠条。三个月后李-红要求陈-明还款,陈-明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
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有什么区别
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因夫妻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各自生活。2008年11月,陈-明在温州经营的皮鞋做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紧张,便向李-红寻求帮助,并承诺资金回收后,就立即归还,李-红提取了现金50000元给陈-明,陈-明出具了欠条。三个月后李-红要求陈-明还款,陈-明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无力归还。李-红随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明所写的欠条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明所辩称的经营亏损及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归还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
【评析】
1、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特征及区别。
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对外债务分担。法律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中合并审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间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较为特殊的主体之间。
2、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此外,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李-红借款给陈-明,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明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0000元应认定为李-红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夫妻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1.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特征及区别。
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对外债务分担。法律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及债务共担都是基于这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间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较为特殊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事实上,夫妻间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2.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行使权利,它是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此外,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首先,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为两个独立的案由,无法合并审理。
其次,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又怎能合并审理呢?
相邻纠纷与土地纠纷什么区别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相邻关系的一种,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所形成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可以分为农村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和城镇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两种,主要包括相邻通行关系、相邻土地管线安设关系及相邻土地建筑物使用互相予以方便的关系。
相邻土地关系与土地侵权纠纷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中,相邻权人在相邻土地上的相关行为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而土地侵权关系中,侵权人针对争议土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中,相邻各方对争议土地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侵权争议中,可能只有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在责任承担基础方面,因土地相邻各方就相邻土地所进行的行为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过错,因而给相邻方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只能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对其因过错行为而给合法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一、相邻纠纷涉及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解决相邻权纠纷遵循的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户籍地:_____。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地:______。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户籍地:_____。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户籍地: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1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201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11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
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1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1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1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1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201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201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201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某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