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姓名变更的步骤 改名字后怎么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夫妻在领取结婚证后, 需要将户籍资料改为已婚状态。由于婚姻登记处由民政部门负责, 而户籍资料的更改则由当地派出所负责。最好在领取结婚证后, 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改和修正。如果夫妻两人单独户籍的话,需要更新户籍信息。1.夫妻在领取结婚证后,需要将户籍资料改为已婚状态。由于婚姻登记处由民政部门负责,而户...
结婚证姓名变更的步骤
夫妻在领取结婚证后, 需要将户籍资料改为已婚状态。由于婚姻登记处由民政部门负责, 而户籍资料的更改则由当地派出所负责。最好在领取结婚证后, 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改和修正。如果夫妻两人单独户籍的话,需要更新户籍信息。
1.夫妻在领取结婚证后,需要将户籍资料改为已婚状态。由于婚姻登记处由民政部门负责,而户籍资料的更改则由当地派出所负责。不过,目前这两个部门并没有联系在一起。因此,夫妻需要前往两个不同的地点分别办理。最好在领取结婚证后,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改和修正。如果夫妻两要单独立户籍的话,需要更新户籍信息,不需要单独落户口,那就不用更新信息,这个没什么影响。
2.结婚后的夫妻双方申请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需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书面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还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如申请人16周岁以上且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所以所需的材料基本上都在这里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才 能 办 理 双 户 口 结 婚 证 变 更 ?
在办理结婚证时,需要准备以下基本资料:男友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资料,并签名按手印。办理完成后,就可以领取结婚证了。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核对、检查、审查的有效性、有效性的,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户籍登记机关进行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改名字后怎么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改名字后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由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等,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改名字后怎么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的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更改个人姓名的步骤是怎样的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16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
(3)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