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概念是什么 婚姻自主权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民法典》赋予每对夫妻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婚姻自由的概念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民法典》赋予每对夫妻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享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未到法定婚龄者进行结婚登记。婚姻自由需要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 姻 家 庭 受 哪 些 法 律 保 护 ?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涉及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受《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保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婚姻财产制度等。这些原则和制度为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基础,保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纠纷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婚姻家庭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些程序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在我国受到多种法律的保护,这些法律的实施为维护婚姻家庭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其涵盖享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和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到法定婚龄者进行结婚登记等内容。这些内容需要在法律限度内自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说明我国婚姻家庭受《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保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自主权的概念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一方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哪些要素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二、新刑法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
(1)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2)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3、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
4、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5、婚姻是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何种手段进行干涉,尤其是涉及到暴力手段。自然人拥有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的权利,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结婚和离婚。如果他人有用,暴力干涉其他人婚姻自由那么就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按照刑法进行处罚。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原则呢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婚姻自由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民法典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