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是否侵犯姓名权(「以案释法」文章中使用重复度很高的同名同姓,是否侵权)
同名是否侵犯姓名权 专家解答:没有侵权。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
同名是否侵犯姓名权
专家解答:没有侵权。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同名是否侵犯姓名权拓展阅读
「以案释法」文章中使用重复度很高的同名同姓,是否侵权
1、案件事实:
万古(辽宁)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古公司”)在知乎、百度、腾讯、B站、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实名登记注册的机构号为“万古殡葬网”。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万古公司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发表二十余篇文章,对公司所从事的殡葬业务进行宣传,文章中客户名字分别使用了“王云(化名)先生”、“王云女士”、“王允”、“汪雲”、“王云先生”、“王云朵”、“王某朵”、“汪雲朵”。后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下,上述所有文章均已删除。但王云认为其侵犯了姓名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网站上发布文章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对其品德、才干和信誉等公正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文章是否侵犯了其名誉权,从证据来看,除了其中两篇文章中客户王云、王云(化名)确与原告姓名重合,其余文章中客户姓名均与原告不符。因为“王云”这一名字使用概率较高,无法佐证 “王云”名字的文章即是针对原告本人,更不应自行揣测、推断将其他与自己谐音、同音名字定性为即是针对本人。
万古公司所发的文章内容是表述其服务客户的过程,并不涉及任何羞辱、诋毁的情况,该文章也没有收到任何评论、点赞及收藏,且文章现已经全部删除。万古公司所发文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行为。
从损害后果认定,名誉权受损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原告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能认定存在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云的诉讼请求。
因重合度较高且未针对具体个人
3、律师解析:
姓名权等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性侵权行为,要求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主要考虑如下几点:
(1) 实施了侵犯本人名誉的行为。
首先,要实施了侵害行为,对他们的姓名等名誉实施了侵权行为,如在报纸、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上刊登文章等,内容对他们名誉进行诋毁等。
(2) 要有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指的是上述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影响,如人格被贬低等,使其精神等受到实际损害,有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如本案中,并未见其实际损害后果,更多地是受害人自己的感觉,不属于实际发生的结果。
(3)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与后果之间有逻辑上的因果关联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如果不是的话,也不能构成侵权。
(4)行为人是否有故意等主观过错。
最后一点,行为人是主观故意或者是故意放任这种情况发生,也就是说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有主观上的行为故意,如果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发生导致的,也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上述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还是比较重的,需要证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全部成立,才会被认定为侵权,故作为受害人,认为被侵权了,一定要按照上述要求收集证据。
维护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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