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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些非津户籍人员,也能享受公租房补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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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些非津户籍人员,也能享受公租房补贴啦!)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2、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

天津市公租房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据了解,本市房管部门为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依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今年上半年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并严格遏制购买限价商品房后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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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些非津户籍人员,也能享受公租房补贴啦!)

这些非津户籍人员,也能享受公租房补贴啦!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及说明,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将在本市环卫、公交系统工作的非津户籍住房、收入困难职工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向其提供阶段性保障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些非津户籍人员,也能享受公租房补贴啦!)

01.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作业、公交一线运营工作及相关辅助行业工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无住房、无非住宅。

(三)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未享受住房保障。

(四)用人单位未对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住处。

02.

保障方式和标准

租赁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市场进行租房的,租赁补贴标准参照单位坐落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最低月补贴额上浮20%执行

03.

申请程序

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职工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环卫系统用人单位需上报至所在区城市管理委。

(二)审核

区城市管理委、公交企业对职工身份、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信息录入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于每月25日前报送所在辖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住房、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区住建委将符合条件职工的补贴资金需求汇总后报市住建委。

(三)补贴发放

市住建委每月根据各区需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将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租赁补贴统一发放给区城市管理委、公交企业;由区城市管理委、公交企业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给本系统(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04.

监督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各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非津户籍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系统实施和监管方案,负责政策解释以及本系统职工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二)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领取补贴职工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三日内告知区城管委、公交企业。区城市管理委、公交企业应在每月上报区住建委的职工信息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区城市管理委、公交企业负责对领取租赁补贴的职工建立档案(一户一档),并及时更新职工身份变化等情况,留存备查。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非津户籍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政策指导及资金筹集,各区住建委定期开展巡查和信息核查,对违反规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职工信息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05.

其他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为非津户籍无房职工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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