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十六字方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十六字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职业病是指在上班的过程中,因为接触到有害的物质引起来的,比如粉尘、放射性的物质、有毒的物质...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工作十六字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十六字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职业病是指在上班的过程中,因为接触到有害的物质引起来的,比如粉尘、放射性的物质、有毒的物质等等,一般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会出现职业病。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有了规定,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等疾病。职业病一般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因接触诸如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按照国家法定职业病分类目录,分为职业性尘肺、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或物理因素等引起的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以及职业性肿瘤。
如何申请职业病赔偿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四个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已公布的职业病有九大类九十九种。九大类职业病名单分别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其中,化学因素主要指有毒物质(如铅、汞、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和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物理因素指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生物因素指某些致病性微生物。
3、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
(1)呼吸道: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粉尘、烟、雾)均能通过呼吸道吸入。
(2)皮肤: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人体,当皮肤有病损时,不能经完整皮肤吸收的毒物也能大量吸收。
(3)消化道: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发生意外或不注意个人卫生时,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食入体内。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汁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
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其中预防工作应按三级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主要包括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常见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物理因素(生产性噪声、振动、辐射和异常气象条件等)、生物因素以及其他危害因素(包括金属烟热、不良井下作业条件、刮研作业)等。
第二级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及时预防、处理。
第三级预防是在得病以后,予以积极治疗和合理的促进康复处理。
职业病指的是,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产生职业性相关疾病。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共10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其中预防工作应按三级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方针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预防需要有综合性的措施。
1、首先,企业需要做好岗前培训,告知工人了解自己的工作环境,以及存在发生职业病的危害,增强工人的预防意识,并从源头上做好防护措施,如安装隔音防震、吸声设备等,为工人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2、其次,由于每种职业病的早期症状不同,工人要熟悉相关的职业病知识,如工作环境中含有铅,需要了解铅中毒的早期症状等。
3、最后,企业需为员工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病并采取治疗措施,减少职业病带来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好了,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