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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十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

作为人身伤害1 mdash 10级伤残鉴定标准话题的专家,我对这个问题集合感到非常兴奋。我会按顺序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以便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人身损害伤残十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1、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的标准都是不同的。一般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情况,十级伤残是最轻的情况。一般情况比较重的伤残都需要特殊依赖医疗。所以一般国家每年都会给伤残者和其子女一定的补贴。

一、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综上所述,伤残者1~10级的伤残鉴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补偿情况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水平才能够决定。

:10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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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到十级伤残标准

国家评残一级到十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伤赔偿的不同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所述,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申请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司法鉴定委托书,如是公检法等单位委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如是个人委托,可在受理时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须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3、案情资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病历资料,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影像学检查片子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5、原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是重新鉴定,提供原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所述,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根据具体的受伤情况进行评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轻伤1—10级鉴定标准

轻伤1—10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申请伤残鉴定的方法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综上所述,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复核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脸部损害致:

(1)一眼低眼睛视力1级;

(2)-侧上睑下垂或畸型,影响容颜;

(3)一眼视线轻中度破损(直_低于6O" );

(4)口腔损害,牙齿掉落或断裂2枚以上,无法安装假牙或修复,影响吞咽和_言作用;(5)轻微张口受限,影响容颜;

(6)颞颌下关节损伤,轻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餐和_言作用;

(7)舌头一部分缺少(或畸型), 影响进餐和_言作用; .

(8)-其中等水平中重度听觉系统阻碍;或两耳轻中度听觉系统阻碍;

(9)-侧耳廊缺少(或畸型)10%以上;

(10)鼻头缺少(或畸型)。影响容颜;

(11)脸部疤痕产生总面积4cm'以上,影响容颜;

(1 2)脸部细微疤痕(或色索显著改变)总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颜;

(13)头发无头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_Zcm以上,遗留下中枢神经系统一部分轻微病症和临床症状; 或颅骨缺损直_4cm以上,无中枢神经系统病症和临床症状;

(15)颌面骨及软组织破损,容颜形变。

3、脊柱损害致:

(1)颈椎骨或椎间盘畸型痊愈,颈部或腰部活动力缺失10%以上;

(2)腰椎畸型痊愈,影响吸气作用.

4、颈部损害致:

(1)疤痕产生,肌肉萎缩,颈部活动力缺失10%以上; .

(2)影响吸气和咽下作用; .

(3)颈前三角区疤痕总面积20cm以上。影响身材.

5、胸部损害致:

(1)女士--侧乳房一部分缺少(或畸型);

(2)2肋以上骨折,畸型痊愈;或2肋以上缺少;

(3)肺裂开修

6、腹部损害致:

(1)胃、肠、消化腺等裂开修复;

(2)脾破裂修复;

(3)肾开修复或肾脏功能轻微阻碍.

7、盆部损害致:

(1)骨盆倾斜,下肢长短相距2cm以上;

(2)盆骨畸型痊愈;

(3)-侧子宫卵巢缺少、委缩彻底缺失作用;

(4)一侧双侧输卵管缺少或锁闭;

(5)子宫-部分摘除或修复;

(6)-侧尿道管比较严重狭小;

(7)膀眈裂开修复;

(8)尿道狭窄;

(9)十二指肠、肛门口损害,疤痕产生,大便功能问题。

8、外阴部损害致:

(1)阴茎头缺少(或畸型)25%以上,影响作用;

(2)阴茎包皮损害,疤痕产生,影响作用;

(3)侧射精管缺少(或锁闭);

(4)侧男性睾丸缺少、委缩彻底缺失作用;

(5)阴襄疤痕产生,作用比较严重阻碍。

9、私处、阴道损伤致疤痕产生,阴道狭窄,影响作用。

10、 身体损害致:

(1) 撑心缺少5%以上或两手掌缺失作用5%以上;

(2)两手十指缺少5%以上或两手十指缺失作用10%以上;

(3)上肢腕、肘、肩三大骨节的一滑节缺失作用25%以上;

(4)一脚弓构造毁坏/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少10%以上或双足十趾缺失作用25%以上;

(6)下肢踝、膝、髋三大骨节的一骨节缺失作用25%以上; .

(7)上肢减少4cm以上;

(8)下肢减少2cm以上。

11、皮肤损害致疤痕产生达体表面积5%以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人身损害伤残十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好了,今天关于“人身伤害1 mdash 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人身伤害1 mdash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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