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新土地法宅基地最新政策”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2022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宅基地有偿退出、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宅基地可以流转交易等。
一、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m2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房的土地。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新政策
2023宅基地新政策:为确保农村户有所居,将多渠道筹措用地指标
在我们农村建房要遵从“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农村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对“一宅”也有面积标准限定。既不能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多处宅基地,这是我们目前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农村宅基地指标比较紧缺,连基本的“一户”拥有“一宅”也满足不了,这就造成了农村很多新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无法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使用。那么在新的2023年里,这种宅基地用地紧张的情况会得到缓解吗?符合条件的村民是否能够如愿批复到新的宅基地使用呢?
多个文件要求:要多渠道落实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需求
日前公布的2023年国家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
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
可见保障村民住宅用地指标将是今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提出“户有所居”的基本途径。
而年前公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公示完成,相信很快将会正式出台并实施。
根据该《办法》精神,为实现“户有所居”多渠道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也是当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指出在农村“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定”的前提下,和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各地方将对村民住宅用地需求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汇总后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新增住宅用地需求,并积极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也就是积极落实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和收回政策。比如:
鼓励进城落户人员有偿退出自家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提前交回村集体。这种情况下退出宅基地的人员还将获得相应的退出补偿。
将村内销户且无人继承使用的宅基地,继承房屋倒塌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宅基地,闲置超两年不用或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多占超占的宅基地进行积极清退和整合。
在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的基础上,鼓励闲置农宅在村民间出租、转让。如村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是可以通过购买所在村集体组织内部其他成员的宅基地实现置宅需求的。注意:需要在集体内部流通,并且购买人需要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条件,出让人出让房屋后还有房居住,比如继承原因形成合法的一户多宅中的多宅是可以的。另外,还可以通过租赁村民宅基地房实现生活需求,也是可以的,这里并没有需要满足“集体内部”的限制,只不过租赁是有期限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可见这两种途径是有偿使用的,也就是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才能获得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资格。
农用地转用补划获得宅基地指标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村民是可以占用农用地来满足建住宅用地需求的,只不过这里面有很多的限制,因为农用地毕竟是用来生产全国人民赖以生存的口粮的,擅自占用肯定会损害农用地生产任务,尤其是耕地,我国确定有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因此,村民要想在农用地里建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依法占用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不过前提是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此基础上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对占用的农用地进行补划,也就是占用了多少农用地,需要从其他地方补足多少同等质量和面积的土地,只不过补划是由当地主管部门来统一进行的。
通过合村并居,集约使用农村土地
这几年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试点,为了实现户有所居可以将村内建设用地集约起来利用,比如合村并居建高楼、公寓居住。
不过在宅基地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新政策:
1.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2.在整合村内宅基地时,不得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也不能违背村民意愿集中建社区、上楼居住。
3.村民售卖、出租自家宅基地后以后是不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的,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考虑长远。
俗话说安居乐业,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满足了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才能在此基础上激发他们振兴乡村、建设美好新农村的积极性。2023年国家将重点保障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需求,因此,那些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趁政策东风抓紧时间行动起来吧。
新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规定
最新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枝锋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_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拍耐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猛贺晌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国土局2022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2年,国土局发布了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提高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允许宅基地流转和抵押,但仍需遵循相应规定。
202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流转和抵押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新政策提高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不少地区将期限从30年延长至50年以上;同时,也明确允许宅基地流转和抵押,进一步扩大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财产保障。但同时,新政策也对宅基地流转和抵押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限制和规定。例如,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并且流转和抵押时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此外,新政策还对宅基地流转的用途、规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但其实施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宅基地流转市场不够活跃、流转价格过低等。因此,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节和实施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民群众的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延长期限后,农民能否将其作为抵押物质押贷款?根据新政策规定,农民可以将经过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抵押物质押贷款。但在进行此类操作时,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且贷款用途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和流转抵押权利,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流转等方面仍存在实际操作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一、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二、宅基地买卖新政策与解读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2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新规:
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做蚂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地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并胡汪发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将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所以现阶段很多农村居民都将农村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绝仔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23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有哪些
1、根据《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北京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
北京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1、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宅基地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北京户口申请条件:
1、和北京人结婚满10年,年龄满45周岁可以;
2、和北京人结婚,配偶单位可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可以;
3、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可以;
4、硕士以上学历,被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
5、父母一方为北京户口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可以;
6、连续3年担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北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的,可以;
7、本人直接被北京的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国家机关等能解决落户问题的单位录用。
综上所述,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宅基地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今天关于“新土地法宅基地最新政策”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新土地法宅基地最新政策”,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