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什么款不能冻结扣划(法院冻结不了哪几家银行)
14种涉案银行账户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4,商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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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什么款不能冻结扣划
14种涉案银行账户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冻结: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4,商业汇票保证金;
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7,社会保险基金;
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
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冻结扣划的相关法律: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
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百度百科_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通知百度百科_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百度百科_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法院冻结不了哪几家银行
法院冻结不了的银行如下:
1、中央银行或央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央银行或央行的资产可能不受法院冻结措施的影响;
2、国际金融机构:某些国际金融机构可能享有特殊的法律豁免权,使其不受法院冻结措施的限制。这可能涉及国际金融组织、多边开发银行或特定的国际协定;
3、非银行金融机构: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或投资公司,在特定时候可能受到法院冻结措施的限制。
这些银行卡不会被法院冻结,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以及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以及扣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以及扣划;国库库款不得冻结以及扣划;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11、 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
15、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法院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之后银行应当采取查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之后银行应当采取查封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银行卡没钱被冻结
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一般是因为涉及到钱款纠纷,诉讼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后进行的冻结,冻结后的银行卡只能存款,不能做其他方面的使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哪些账户法院不能冻结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执行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会事后通知,但也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存在。如果没有通知确实造成了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解除冻结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不可以冻结那些银行卡
法律主观:
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这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冻结资产。那么,法院可以冻结银行卡吗?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院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冻结诉讼当事人的银行卡,不能随便冻结别人银行卡,更不能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其它人的银行卡。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因此,被冻结的账户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申请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延长,您可以提供相应担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户让其积极还款以解除您被冻结的账户。司法冻结主要特征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对于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不能冻结的14种账户
您好,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冻结的账户,不能包括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账户、实际经营者的收入和支出账户、全民医保账户、全民住房保障账户、全民养老保险账户、企业养老金账户、财产保险账户、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完税账户、电话话费账户、社会保险保金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和投资账户等14种账户。
您好,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冻结的账户,不能包括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账户、实际经营者的收入和支出账户、全民医保账户、全民住房保障账户、全民养老保险账户、企业养老金账户、财产保险账户、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完税账户、电话话费账户、社会保险保金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和投资账户等14种账户。
好了,今天关于“六类账户不能查封冻结”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六类账户不能查封冻结”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