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用刑式逼供,诱惑逼供~为什么他们还是屡教不改?(现在还有严刑逼供吗)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手段逼取口供、取得证据的行为。刑讯逼供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是刑讯逼供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形...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严刑逼供的手段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严刑逼供的手段有哪些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派出所不能用刑式逼供,诱惑逼供~为什么他们还是屡教不改?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手段逼取口供、取得证据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是刑讯逼供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形成冤假错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二是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肉体,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三是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四是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利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执法权,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严重受损。五是刑讯逼供很容易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六是导致冤假错案后因赔偿而损失国家财政资金。
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案例是很多的。如佘祥林案,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释放后记者采访佘祥林:“你没有杀妻,为什么自己承认呢?”佘回答:“十一天不让睡觉啊!活着不如死了。”再如杜培武案, 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不久前发生的李庄案,引起了全国媒体、网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其焦点就是刑讯逼供。可以说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目前的科技水平与法律环境已具备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条件。现提出以下几项措施,供决策者参考:
第一项措施,改革“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对控告刑讯逼供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时是在司法机关控制下进行的,除了自己有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举证。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提出被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必须举出未刑讯逼供的证据,否则就是采取了刑讯逼供。
第二项措施,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权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目前全国各地的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肩负着刑事侦查任务,“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将羁押权分离到另一个国家机关为宜。按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看守所分离到县级司法局管理是可行的。
第三项措施,实行讯问全程录相监控。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紧急情况、特殊情况(如停电)的审讯,可以考虑在律师、看守人员或邀请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场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项措施,制定严格的审讯制度。审讯时不得恐吓、诱惑等,剥夺睡眠、停食停水、强光照射等应视为刑讯逼供。应规定每次(日)审讯时间, 24小时内审讯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现在还有严刑逼供吗
法律主观:
严刑逼供不合法。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是禁止严刑逼供的,通过刑讯所得的言词 证据 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应当排除,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规定: 根据《 刑法 》第247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 证人 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问如何避免被严刑逼供屈打成招?如果已经发生了该怎么处理?
严刑逼供,是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认定刑讯逼供需要那些证据
法律主观:
刑讯逼供定案证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 刑法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口供或 证人 证言的行为。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是一种封建的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官府判案有很多时候都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是一种不成熟的判案方式,到了现在我们吸取了教训制定了相关法律不允许这样做,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顾法律欺负不懂法律的人,所以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普及了以上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帮户自身合法权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刘忠林奸杀邻居案今改判无罪,刑讯逼供有多可怕?
刘忠林奸杀案25年的牢狱之灾,如果不是当事人一再上诉,坚持不懈也许这个案件就永远不会真相大白。
我怀疑一件事,为什么当时那个局长严刑逼供非逼刘忠林招供?这里面如果没有原因是不会这样逼供的,手指甲插竹签,好像日本人逼***招供时才用的刑罚,用在一个嫌疑人身上,有没有确凿的证据?如果有肯定不是严刑逼供了,这些证据一样一样摆出了罪犯就站不住了,就招了,而用了如此残忍的方法,当事人还一再上诉,而且断了一个脚趾了,被打的半死了还坚持上诉,有关人员为什么不慎重?办案局长里面有没有隐情?是不是在帮谁隐瞒什么?(猜测,怀疑,没有什么证据可言。)值得思考。
25年,一代人都可以成才的时间啦。记得25年前还那么落后,我们闭上眼睛想想25年前我们都在干什么?是什么样的环境?刘忠林在一个暗无天日的与外界隔断的地方生活了25年,出来的那一刻他已经被社会所淘汰,电脑、手机他不会想到会发展如此之快,落伍了,他还能追上现在的高科技吗?赔钱买个房子,多可怜的要求,如果在外面凭借自己的努力,你可以轻松的吃着肉喝着酒谈着恋爱就挣出房子的钱啦。
严刑逼供合法么
法律分析:违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问一个关于**和现实里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理论来讲有违人道主义,***也不是必杀器,吸食***第一次不会爽,相反还会很恶心,个人身体有差异,有的人能自我控制,但是大多数吸食次数多了,就会深陷毒瘾不能自拔。
**什么的都是理想化,什么严刑拷打百分之90的人都会扛不住,抗过一次抗不过两次3次,就光肉体折磨就能让你失去意志,不要看**里有什么硬汉能抗住啥的,那都是瞎扯。
对于那些意志比较强悍的,一般用吐实剂,但是也不是都好用,有精神病的人反而不起作用,胡言乱语,自我暗示意识高深的也没用。
**上的特工什么秘密警察在现实中是最不起眼的一类人,也可能隔壁家的老头,那种见几次面都不会记住他,。不像**上又高又帅,女的胸大腿长,要是做间谍特工啥的,太吸引人的目光,你就像掉进蛤蟆窝里的臭虫,死的再也不能死了。
真正的特工都有刑讯训练,什么电击,药物,催眠,拷打之类。有的能自我昏迷 或者假死。
抗日中严刑逼供下,以身殉国的女英雄
日本人当年如何虐杀侮辱女英雄赵一曼
日本侵略中国后,为了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斗争,广泛使用了电刑。开始也是使用电话发电机改装的电刑刑具。后来发明了专门的电刑刑具,就传入中国。对于女性 受刑人,他们一般使用专门针对女性的电刑刑具。从有案可查的史料看,人们熟知的民族英雄赵一曼是第一个被日本鬼子用专门针对女性的电刑刑具施用电刑的中国 女性。
赵一曼出生在封建地主家庭。原名李坤泰、李淑宁,参加给革命后用名李一超,到东北化名赵一曼,宜宾县白花镇人,1905年出生于宜宾县白花乡白杨嘴一个大地主家庭,“少女时代气质高雅,清纯美丽,天生喜欢朴素的生活,嗜书如命。”
“五四”时期受到新思想的影响,赵一曼早年追求革命。1926年夏,赵一曼加入中国***。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发出了“组织东北游 击战争,直接给日本帝国主义以打击”的号召。赵一曼主动向党组织要求上前线参加“反满抗日”的斗争,得到党组织的批准。
她率领抗日健儿转战于绥滨铁路以北的侯林乡、宋家店、黑龙宫一带,艰苦卓绝,奋勇杀敌,威镇敌胆。给日伪以沉重的打击。她身先士卒,作战勇敢,十分关心和 爱护战士,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我们的女政委”。赵一曼的威名使敌人闻风丧胆,登报悬赏捉拿她这个“挎双枪,骑白马的密林女王”。
1935年11月15日,为掩护主力部队突围,赵一曼说: “谁说女同志就不能打掩护!” 主动要求留下掩护,最后她率150多名战士被敌人包围在左撇子沟,经过一天浴血奋战,击毙日寇30余。激战中,队伍被打散。突围时,赵一曼左手腕受伤,后 与4名同志潜入小西北沟窝棚里养伤,不幸行踪被特务探知。3天后,在敌人抓捕她时,赵一曼腿上中了子弹,右腿被打断,露出了骨头。她一头栽倒在雪地上,失 去了知觉,不幸被敌人捉住了。
为了从赵一曼口中了解抗联的活动情报,滨江省公署警务厅派员把赵一曼从珠河县转到哈尔滨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看押。这是一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的洁白、 庄严的西欧古典式大楼。在那里,滨江省警务厅特务科对赵一曼进行了“严刑拷问和人格污辱,” “甚至剥光全身进行羞辱,”
据敌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档案《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女士的情况报告》记载,到哈尔滨内后,日本宪兵把她关进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的地下看守所里。警务厅特务 科长山浦公久、特高股长登乐松、特高股长、警佐大黑照一和外事股长大野泰治一共4个人商讨怎样处置赵一曼。他们认定:“赵一曼女士,这个略显清瘦且成熟的 中国女性。不是普通的农家妇女,在她身上弥漫着脱俗的文人气质和职业军人的冷峻。在任何地方见到她,你都能很快在众多的人当中看出她别于他人的风度。” “肯定是个受过高等教育,在***里占有重要地位的责任者。” “既然逮到了,应进行更加彻底的审讯。总要想法子让她对抗日组织起破坏作用,从而给自己取得功绩。”
特务科的日本宪兵为了逼迫赵一曼供出抗联的机密和党的地下组织,对她进行了残酷的拷问。“用了多种手法,进行了各种尝试,甚至不顾她的伤势,施加残酷的拷 打,可是她一直没有改变态度。” 据记载,刑讯前后进行过多次,采用的酷刑多达几十种,先采用包括鞭打、吊拷、老虎凳、竹筷夹手指、脚趾、拔牙齿、压杠子、扭胸肉、搓肋骨、……等“轻 刑”。轮番折磨赵一曼,让她长时间疼痛难忍、汗如雨下却不昏迷。以此来迫使赵一曼开口,但得到的回答却是她对日本侵略者罪行的控诉和誓死抗日的决心,每次 审讯,她总是坚定地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共党身份,强迫一个人说自己不知道的事情,未免太蛮横了吧?你说我是***员,你把证据拿出来!”“你们不用多问 了,我的主义就是抗日,正如你们的职责是以破坏抗日会逮捕我们为目的一样,我有我的目的,进行反满抗日并宣传其主义,就是我的目的,我的主义,我的信 念。”
日本宪兵又多次采用更残酷的酷刑,严刑逼供。从查到的档案看,所记录的文字十分惨烈,每个字里行间都浸透着血和泪,惨不忍睹: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严刑逼供的手段有哪些”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