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法疫苗案违反了哪些法律(非法疫苗案感想,写一篇作文)
假疫苗是非常危险,而且违反道德底线。首先就是假疫苗的生产环境往往不卫生,疫苗的生产应该进行标准的灭菌处理,并且根据疫苗的特性,往往需要进行多次疫苗的注射,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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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法疫苗案违反了哪些法律
假疫苗是非常危险,而且违反道德底线。首先就是假疫苗的生产环境往往不卫生,疫苗的生产应该进行标准的灭菌处理,并且根据疫苗的特性,往往需要进行多次疫苗的注射,同时进行抗体检测。
而假疫苗根本没有实际效果,并且由于生产环境并不标准,甚至有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1,假疫苗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疫苗的生产过程非常重要,只有合适的生产过程,以及正确的内容物才能发挥作用。
而假疫苗一方面没有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内容物很有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这就让假疫苗不但没有效果,反而会有被其他细菌感染的风险。
对于本身体质、免疫力不好的人来说,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而且在疫苗生产过程中,疫苗受到的污染很难确定,也让后期很难进行预防和治疗。
2,假疫苗会产生虚假的?安全感?:
注射疫苗,往往就是寻求安全感的一种方式,但是假疫苗的注射,无法让身体产生实际的免疫力,也就是一种虚假的安全感。
注射过疫苗后,虽然出门依旧需要佩戴口罩,但是注射疫苗后,很多人都是相应的放松警惕,这反而会更加危险。
毕竟即使是注射了真正的疫苗,出门依旧需要佩戴口罩,毕竟病毒很有可能发生变异,正确预防永远是最佳的方式;而注射的假疫苗,如果不注意防范,反而会出现安全隐患。
查处这些假疫苗,可以杜绝安全隐患,并且也也可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避免一些注射假疫苗的人群不注意预防。
目前疫苗虽然已经完成研制,但是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变异的病毒,由于病毒变异速度很快,即便注射了疫苗,也需要注意防范。
而且疫苗并非100%有效,即使注射疫苗之后,也需要在生活中佩戴口罩出门,避免危险出现。
在世界范围内,疫苗的数量还处于缺少状态,很多国家甚至只有几支疫苗,在疫苗如此稀缺的状态下,很多假疫苗也开始出现,我们在选择疫苗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正规途径,避免接触到假疫苗。
而警方对假疫苗的打击,也可以让这些危险彻底断绝,对假疫苗的查处以及宣传,也可以让大众了解假疫苗的危害,避免更多人购买到假疫苗。
非法疫苗案感想,写一篇作文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是整个社会所必需的医药制品,但到了某些人手里,却成了他们谋取黑色收入的工具,祸害的是孩子的健康,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
近日,山东济南破获一起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件,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庞某、孙某(母女)二人通过网上QQ交流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十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加价销给全国18个省的300余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或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免疫学学者王月丹称“这是在杀人”。目前济南市食药监局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国家食药监总局昨日晚就此表示,已责成山东省食药监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作为特殊药品的疫苗居然在未经冷藏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要知道未经冷藏的疫苗是无效免疫,储存不当还可能导致抗原变性。在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本就堪忧的情况下,这类有致命危害的行为,更加剧民众的“问题疫苗恐慌”。值得引人深思的是为何庞某可以在根本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打通关节,构建一条由疫苗批发企业、地方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组成的“黑色利益链”,将非法的疫苗销往全国。国家相关部门早已明文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从研发到临床再到最后上市销售,要执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疫苗经营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但是目前的由药监部门监管疾控部门主导的分发配送过程的制度设计,存在Bug。按行政级别设计,地方药监局往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部门低半级。导致药监系统监管很难深入疾控体系内部。另一反面,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未加以有效利用,也导致公众难以从流通终端对此进行监督。这无疑暴露了疫苗流通上下游的漏洞,疫苗贩子就是抓住了这些漏洞,钻了空子才得以肆意妄为,大肆敛财。
民众对于化妆品、食品甚至药品的信任缺失,不但降低了自身的安全感、幸福感,也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失望,如果不能妥善处置,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因此我们的相关责任部门更要高度重视,不但要自查自纠找出自身的问题所在,更应全线出击,联合各部门从各个渠道揪出漏洞,正本清源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山东非法疫苗案的官方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全文如下:
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30号)要求,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信息,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现向社会公开。
对上述线索,我们正在组织调查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外地有关线索已向当地进行了通报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就此发布两条通告。
其中一条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山东省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
另一条指出,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应在2016年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包括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逾期不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还称,公众如了解掌握涉案嫌疑人员情况,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开展调查的通知
有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下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听取了涉案药品的生产企业关于产品流向自查情况的汇报,未发现涉案药品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信息,进一步确认了一些线索,具体情况如下:
一、初步确认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中部分人员的身份:牛自信(通告上线第82号,手机号1502923231)为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李留柱(上线第25号,手机号18838125355)为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忠林(上线第15号,手机号18585817630)为贵州城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张磊(上线第4号,手机号15155100335)为安徽省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勇(上线第78号,手机号15982823829)为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郑健(上线第2号,手机号13305510918)为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毛晓琴(上线第10号,手机号13659412910)为兰州华卫药品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单二联(上线第81号,手机号13909181370、13689256913)为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昱(上线第27号,手机号13623904626)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上线编号92号(手机号13853767513)为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高英祥(上线第16号,手机号15130417547)为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王康友(下线第131号,手机号13772090285)为陕西邦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二、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多条线索还指向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表明上述企业可能是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单位。
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对上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彻底查清产品的真实流向,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惩处。调查结果于3月26日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获非法经营二类疫苗,涉案金额达5.7大案的是什么警方
现场查获的疫苗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记者,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份,涉案金额达5.7亿元。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交易款达5.7亿元在济南警方开展的一次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利剑”专项行动中,庞某卫东窗事发被抓获。落网时,庞在租住屋内还在通过网络联系“生意”,其女正在囤放疫苗的仓库分装疫苗,准备给下线发货。该起特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因涉及地方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列为督案件,且入选2015年度公安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3月11日,参与案的济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民警陈波告诉记者,在庞的住处,警方查获销售疫苗账本26本,银行卡账户22个,物流企业收发货信息1200余条;在庞租用仓库内,查扣儿童用脑膜炎、水痘、脊髓灰质炎等疫苗和成人用流感、狂犬病、甲肝等疫苗共计25种,100余箱20000余支。庞某卫曾有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前科”。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47岁的庞某卫原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医生,在该市牡丹区经营东城城区防疫门诊。2009年,庞某卫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仅其一个人就涉及48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但庞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且将非法经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更猖狂。据济南警方初步统计,在长达5年多时间,庞某卫母女从陕西、重庆、吉林等10余个省市7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手中,低价购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种人用疫苗(部分临期疫苗),然后加价售往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18个省、市、自治区247名人员手中。涉案金额非常庞大。警方介绍,庞某卫专门用于结算疫苗款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信息显示,2010年以来,庞某卫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涉案账户累计交易款高达5.7亿元,其中打款2.6亿元、收款3.1亿元。
研发疫苗属于法律事件吗
属于。疫苗管理法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作为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草案还补充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增加了“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增加相应的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条款,应该说,这些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基因突变和非法预苗有关吗?
二者没有关联。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日发布通告要求,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情形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食药监总局指出,依据刑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晚,山东食药监局对外公布了山东济南日前破获的非法经营疫苗案300条线索,其中,上线线索107条,共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线线索193条,共涉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线索涉及24省市
线索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上线线索107条涉及20个省份涉及河南的最多
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300条线索中,包括向嫌疑人庞某提供疫苗和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总共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和山东。上线人员线索涉及河南的最多,共24条。
下线线索193条涉及24个省份
而庞某在从上线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以后,又分别卖给了她的众多下线,在公告中,涉及疫苗流向的下线线索有193条,包括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下线人员线索除上线所涉及的20个省份外,还涉及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地。下线人员线索涉及山东的最多,共53条。
为什么没刑法疫苗造假
这是长春长生公司疫苗事件发生后,网络上沸腾的语言。
但是也许,这次又会令人失望了。
职人君有幸找到朋友圈中曾经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Adam,请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恶人”不能得到我们想像中的惩罚。
长春长生生产的是劣药而不是假药
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一旦界定清楚,量刑和处罚也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对两者的法律界定。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在于,劣药有生产、销售许可,假药没有。
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这批百白破是有批准文号的疫苗,因此不属于假药,而属于劣药。
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通报,该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也应该属于劣药。
344万的处罚金额是怎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74条规定,劣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1-3倍,假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2-5倍。
目前三百余万的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上限。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药监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他们不可能对长春长生给予更重的处罚了。
受害人能否获得民事责任赔偿
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接种疫苗的人,和疫苗生产商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所以是侵权责任。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民法上有四个要件。
1. 有侵害结果发生,打疫苗后生病了,有了健康上的重大障碍,这是侵害结果。
2. 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疫苗厂商有主观上的过错。
3. 要有侵害行为。
4. 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药厂的疫苗不合格,引起身体健康上的损害。
作为疫苗的受害者,主张疫苗损害,要证明疫苗缺陷和孩子的损害结果,即抽搐发烧,或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还得是排他的因果关系。排他是指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比如这两天有别的疾病。
这对普通人来说非常难。他们一不具备专业知识,二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三没有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只是感官感受。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难点。
疫苗没有效果叫做“效价不合格”,也就是达不到免疫作用,但是会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呢?是没有的。
劣质疫苗等于往身体打了一针没用的东西,不会让你得病也不会让你死,但是也不会让你得到抗体。让你暴露在感染的风险里,但是这种可能被感染的风险又是无法确定的。
如果从消费者一方取证有困难,那么是否可以借助举证责任倒置呢?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
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这就相当于明确了食品、药品侵权诉讼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负举证责任。至于“初步证明”的初步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则由受理法院,具体审理的法官来判断。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于疫苗的消费者是个非常大的障碍。要实现消费者维权,提高所谓的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2013年,深圳康泰生物生产的乙肝疫苗,注射后有8个孩子死亡。
当时管辖的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两部门联合调查一个月,认为八个孩子死亡与疫苗注射具有偶合性,也就是说两者之间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
调查结论做出以后发还生产许可证,深圳康泰可以继续生产。
这也说明,从医学意义上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非常难。
所以从举证层面分析,作为疫苗的用户,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是很难的。
赔多少,怎么赔
遇到造假的厂商时,民众经常说要罚到它“倾家荡产”,提高违法成本。这个权且把它当成情绪宣泄。
因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赔偿项目规定: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获得:
1. 必须有证据支持,比如我为这个病住院多少天,花了多少医疗费。
2. 能够依据标准计算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某大型一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万元,20年,那就是120万。
可如果你在偏远的某四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只有2万元,20年就是40万。
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是有上限的。死、伤以及残废,按照现行法律是可以算出来对应的赔偿金额。
要罚到倾家荡产,法律中得设有惩罚性赔偿,基本上是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应的倍数,这交由法官来酌情处理。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其实也是有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也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双倍赔偿”。但在其他方面是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
美国有惩罚性赔偿的判例,这在烟草诉讼中特别明显。有的一赔几十亿,原因是受害者众多,有惩罚性赔偿才能罚到倾家荡产。
总结民事责任:
第一由于举证责任原则的限制,在诉讼中消费者很难胜诉。
第二即使胜诉,能获得的赔偿也是有限的,不会是天文数字的赔偿。
所以,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疫苗案有可能是这个结果。
疫苗案最终是否可以判死刑
长生这一批次的疫苗属于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还有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最高刑是死刑,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在刑法上,销售生产劣药罪属于结果犯罪,无结果发生不构成这条犯罪。
因此,什么叫“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因此在疫苗案中,接种人如果住院,鉴定为重伤,属于构成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生产商如果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或是导致严重后果,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才能被判十年以上或是无期,判断的依据是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回到证据的问题上来,刑法上也讲究行为和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严,不是民事上的所谓“初步证明”。英美法系甚至要求“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定罪,要求比民法上要强得多。
虽然刑法上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检察官不是医学专家,他也要依赖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医学专家,出具调查报告或是作出鉴定结论。
2016年,山东爆发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她在5年间,串联起一个由100多名上线,200多名下线构成的地下疫苗交易网络。
事发后,357名公职人员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违法经营的疫苗,已流向全国24省市,其购买疫苗的款项,达2.6亿元,而售卖的款项,则达3.1亿元。因疫苗非冷藏储运,这些疫苗多面临失效可能。
最后庞红卫被判了19年,但罪名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而是非法经营罪,因为她没有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最后被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责任。
2016年“庞红卫案”一审
制药企业违法的成本究竟有多大
总结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责任可以做到没收非法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民事责任方面,疫苗的消费者要付举证责任,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所能得到的赔偿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刑事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处罚。但对于制药企业,取得证明依然比较困难。
所以,制药企业的造假成本无外乎这三个方面,不考虑舆论压力,行政、民事和刑事,按现行法律,面临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是有限的。
如果药品所得是100万,加上罚金不过400万。如果有死亡,针对一个个体的死亡视城镇收入*20年而定,顶多200万,10年刑期。
《疫苗之王》的帖子中作者对于没收186支疫苗,罚款340多万很不满,但如果了解中国当前法律规定,只能说药监局做出这规定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
为何卖劣药只是被罚款,卖“真药”却要坐牢
另外再澄清几点,在医药领域“做药神”为什么会面临犯法。
2018年1月5日,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桥,因采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1.3万支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是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自愿接种,已经断供三年。
检察院认为:“大量采购、销售进口疫苗,主观恶性较深,非法销售的药品又是疫苗针剂,依法应予严厉处罚。同时,考虑到销售的疫苗未发现直接的损害结果,13价肺炎疫苗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酌情从轻处罚。”
《我不是药神》主人公卖的也是没有获准进国内的药品。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这是许多人不能理解的地方。
其实这就是俗话说的“一码归一码”。生产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只能没收186支,罚你344万;销售没经审批的外国药就是销售假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
我们如何在每一次公共事件中推动司法的进步
1955年,加州伯克利的卡特实验室(Cutter Laboratories)在制造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时候,由于灭活病菌不够彻底导致出现活体病毒,在安全测试中却没有发现问题。
这场疏忽导致接种疫苗的12万名儿童中4万人染病,113名终生瘫痪,56人患上麻痹性脊髓灰质炎,10名儿童死亡。
卡特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制药灾难之一,也给整个美国的疫苗市场带来了让人始料未及的影响。
美国法院于1958做出“无过错责任”的裁定。无过错责任比举证责任倒置更加严格。
举证责任倒置只不过是让你来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让疫苗厂家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就厉害了,就是受害人不用证明疫苗厂家有过错,疫苗厂家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事一旦出现,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是疫苗厂家的责任。
由于法院的“无过错责任”,制药公司已经开始重新审视疫苗开发的商业合理性。毕竟,疫苗的开发周期很长,已经成为一种“吃力不讨好”的生意。因此,在后来的30年里,疫苗几乎成为了美国医疗市场上的第一个“灭绝”产品。
美国政府后来也经过思考,痛定思痛,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每销售一支疫苗抽0.75美元的税金,投入赔偿基金,所有跟疫苗有关的不良反应,都可以向联邦基金提出赔偿请求,联邦审查请求之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基金成立之后,从1988年到2017年,收到17281件诉讼案,其中6085件认为应该提供赔偿,三分之一赔付,三分之二撤销。6085件总共赔付39亿美元,平均每件约50万美元。
这个办法既保护了疫苗厂商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正常情况下接种疫苗的人,在正常注射疫苗之后有不良反应也能够获得赔偿。这对于中国是比较有启发的一个制度安排。
疫苗事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后续我们也在观察进展,但希望通过这样的分析,让我们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目前法律还不能覆盖到的地方,也希望由此出发,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让恶人受惩罚,保护真正想做好疫苗的厂商的积极性,同时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希望每一次错误都是进步的开始。
望采纳,谢谢
前天在温州人民医院打的狂犬疫苗,今天看新闻说好多疫苗是假的,好打心自己打的是假的,大医院会有假的吗
一、基本情况
1、假疫苗事件最新消息,涉及24省份及毒疫苗名单曝光。山东问题疫苗案涉及的24个省份有: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2、是从2010年开始的,而且前几天所说的假疫苗涉及18个省份,是去年的消息,今天2月2日翻出来的。
3、拨打12320可查询疫苗信息。
4、可搜目前警方对山东宠某假疫苗事件已侦查出的几百个下线人所在地、姓名、电话等。
二、最近媒体报道的山东5.7亿非法疫苗案里:
1、出问题的是二类疫苗,不是一类疫苗。
2、是非法疫苗,不是有毒疫苗。
3、问题出在疫苗没有冷链保藏,造成疫苗可能失效。
三、普及几点免疫学常识,以消除不必要的恐慌:
1、疫苗未冷藏的后果之一是失去免疫原性、无预防免疫功能。但就某流行性传染病,如果绝大部分人群已免疫接种,则该传染源很难在人际间流行开来,极少数未免疫或未有效免疫者因缺乏传染源,故感染概率低,如脊灰、腮腺炎、流感等等。但有例外,如果某传染病系人畜共患或动物传人,则人群间的大规模免疫不能阻断动物传人,典型如狂犬病,接种失效疫苗尤其是对身处狂犬病流行区域者,将带来极大危险性;
2、疫苗未冷藏储运的后果之二是蛋白变性,从而改变抗原结构,这可能提高了致过敏反应的概率。但此类过敏一般为I型变态反应,来得快、去得也快,如果接种当时未发生过敏,则以后也难发生。
3、疫苗未冷藏的后果之三是产生毒性蛋白,如神经毒、细胞毒、血液毒,但此类毒性结构一般发生于分子水平,而不是蛋白质水平。未冷藏主要引起蛋白变性,改变的是蛋白整体结构,而很少涉及分子水平的改变,故未冷藏疫苗直接变成毒物的可能性虽有,但不大;
4、疫苗未冷藏的后果之四是减毒的微生物原型疫苗变成能致病的微生物,如减毒的脊髓灰质炎病毒疫苗或流感苗还原成能导致脊髓灰质炎、流感的病毒。正常情况下减毒疫苗已用甲醛处理去除了能破坏神经元细胞、肺泡细胞的毒性蛋白,而保留了细胞结合蛋白,故有免疫原性而无毒性。减毒疫苗的基本要求是冷链储存。长期未经冷藏,减毒疫苗有复活毒性的可能,也就是接种此类预防疫苗非但不能预防此病反而引起此病。不过对于已接种减毒疫苗者,鉴于疫苗所对应的疾病均为急性流行性传染病,如果接种当时或短时间内如两周内未发病,则一般再不会发病。所以针对此后果,关键在今后的预防。还是预防。
综上,山东爆出的疫苗事件是重大事件,但从免疫学角度,已接种者不必过度恐慌,未接种者,应当戒慎恐惧,政府首当其冲,要戒慎恐惧。政府能否戒慎恐惧,天知道。
四、关于接种疫苗,需要了解的事项!
1、什么是疫苗,疫苗有几类?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说白了就是帮助大家预防各类可能由细菌、病毒等引起的疾病,广泛用于预防百白破(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狂犬病、乙肝、流行性脑膜炎、脊髓灰质炎等足以致命的疾病。 因此,当人体免疫系统不足以应对外界的未知传染病时,通过适时接种疫苗,是抵御外界病原体入侵机体的最佳途径。
2、目前我国监管的疫苗分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
一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免疫对象主要是6个月至6岁儿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应接种对象。 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甲肝疫苗、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脑疫苗等。
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是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的疫苗,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自愿接种。 如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肺炎球菌疫苗、轮状病毒疫苗、伤寒疫苗、细菌性痢疾疫苗等。
很多人误以为既然二类疫苗不是强制接种的,就是作用不大的疫苗。 但事实上,正规疫苗上市之前都需要经过临床试验,有其一定的作用。 有条件还是建议接种正规二类疫苗。
据警方信息,此案25种涉案疫苗均为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不涉及一类疫苗。 此案曝光后公众不必过度恐慌,更不必担心国家统一分配发放的一类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如有接种二类疫苗的需求,则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保证的正规接种单位。
3、儿童在预防接种前,家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相关人士表示,如何加强与接种人员的沟通? 家长的作用不容忽视。
家长应带孩子到政府部门认定的合格预防接种门诊进行预防接种,在接种前应向接种人员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便工作人员判断是否可以接种。 如发现接种后出现可疑情况,应立即谘询接种工作人员,必要时就医,以便得到及时正确处理。
在接种疫苗之前,家长应特别注意孩子儿童有无急性疾病、过敏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神经系统疾患等情形,并在接种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接种。 例如,在新生儿接种疫苗前,家长需配合接种人员,做好对新生儿健康状况的问诊和一般健康检查,提供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是否足月顺产、出生体重多少,新生儿出生评分情况,有无先天性出生缺陷,是否现患某种疾病等等,以便接种人员正确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并决定是否接种疫苗。
五、哪些情况下儿童不适宜接种疫苗?
急性疾病: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正在发烧,特别是发热在37.6℃以上者,或同时伴有其它明显症状的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 孩子康复并经过一段时间调养后再接种疫苗。 此外,如果孩子处于某种急性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或处于某种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均应推迟疫苗的接种,待孩子康复以后再接种疫苗。
过敏体质: 个别 儿童有过敏体质,容易被家长忽视,有过敏体质的儿童接种疫苗后偶可引起过敏反应,造成发生不良反应的后果。 所谓过敏体质,是指儿童反复接触某种物质,容易发生机体过敏反应,出现相应症状,其中以过敏性皮疹最为常见。 如果发现过去接种某种疫苗曾发生过敏反应,则应停止接种。
免疫功能不全:一般认为,儿童免疫功能不全,不仅预防接种后效果较健康人差,而且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特别是接种活疫苗时。 比较严重的免疫功能不全包括免疫缺陷(例如无/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白血病、淋巴瘤、恶性肿瘤等等。 如果儿童容易反复发生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后常常伴有发热、皮疹及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应怀疑存在免疫功能不全的可能性,接种疫苗时需特别小心。
神经系统疾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人接种某些疫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已明确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儿童,例如患有癫痫、脑病、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或惊厥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谨慎接种疫苗。
六、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涉案的疫苗名单,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 2 种、治疗性生物制品 1 种。
疫苗还能不能打?
而新闻爆出后,相信大家最大的疑问就是疫苗打还是不打?
首先,此次爆出的疫苗均为第二类疫苗。
即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而非儿童必须接种的疫苗,所以对于儿童的正常接种该打还是要打。
其次,应该根据患者个人情况综合评估。
譬如对于被动物咬伤的患者若可能危及生命,还是应该给予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而一些仅对疾病防患于未然的疫苗,譬如腮腺炎减毒活疫苗、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等,可暂时先不急于注射。
最后,疫苗作为病毒灭活、减毒株,由细胞培育而出。
此次爆出的问题疫苗有些是针对某种特定细胞培育出的疫苗,如果必须要打,也可以考虑选择其他细胞培育的疫苗作为替代。
下面就来看看哪些疫苗有问题,又有没有替代品吧!
12 种疫苗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狂犬病。
适应证:凡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不分年龄、性别应在处理局部伤口后,及时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
凡有接触狂犬病病毒危险的人员按暴露前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
替代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接种本品可以诱导机体产生主动免疫,预防由脊髓灰质炎 1 型、2 型和 3 型病毒导致的脊髓灰质炎。
适应证:用于主要用于 2 月龄以上(含2月龄)的婴幼儿、儿童和成人。
推荐常规免疫接种程序 :2、3、4月龄进行基础免疫,每次 0.5 mL。18 月龄加强免疫(即第1次加强),每次 0.5 mL。
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适应证:适用于 2 个月以上的儿童,预防 B 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脑膜炎、肺炎、败血症、蜂窝组织炎、关节炎、会厌炎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疫苗既不能预防其它类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感染。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适应证:用于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
8 月龄儿童首次注射 0.5 mL;分别于 2 岁和 7 岁再各注射 0.5 mL,以后不再免疫。
替代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 细胞)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腮腺炎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流行性腮腺炎。
适应证:8 月龄以上的腮腺炎易感者,于 2~8 ℃避光保存和运输。
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
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乙型脑炎病毒的免疫力。
适应证:6 月龄~10 周岁儿童和由非疫区进入疫区的儿童和成人,用于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
替代疫苗:乙型脑炎纯化疫苗(地鼠肾细胞)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
适应证:适用于乙型肝炎易感者,尤其是下列人员:
1. 新生儿,特别是母亲为 HBsAg、HBeAg 阳性者。
2. 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及接触血液的实验人员。
3. 基础免疫程序为 3 针,分别在 0、1、6 月接种,新生儿第 1 针在出生 24 小时内注射。
替代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
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本疫苗主要使机体产生体液免疫应答。
适应证:2 周岁以上儿童及成人。用于预防 A 群和 C 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适应证:用于预防 A、C、Y 及 W135 群奈瑟氏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国内仅推荐 2 周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的高危人群使用:
旅游或居住在高危地区;从事相关实验室或疫苗生产工作;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有 Y 及 W135 群脑膜炎奈瑟氏菌暴发地区的高危人群。
水痘减毒(活)疫苗
本疫苗免疫接种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水痘一带状疱疹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水痘。
适应证:年龄 12 个月龄以上的水痘易感者,全年均宜接种。
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本品免疫接种后,可刺激机体产生对 A 群轮状病毒的免疫力。
适应证:主要用于 2 个月至 3 岁婴幼儿,预防 A 群轮状病毒引起的腹泻。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人二倍体细胞)
适应证:接种本疫苗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甲型肝炎病毒的免疫力,适用于 1 岁以上甲型肝炎易感者,用于预防甲型肝炎。
替代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Vero 细胞)
2 种免疫球蛋白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为高效价的狂犬病抗体,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起到被动免疫的作用。
适应证: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所有怀疑有狂犬病暴露的患者,应联合使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如果病人接种过狂犬病疫苗,并且具有足够的抗狂犬病抗体滴度,可再次接种疫苗而不使用本品。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为高效价的乙型肝炎表面抗体,能与相应抗原专一结合起到被动免疫的作用。
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适用于:
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母亲及所生的婴儿。
2. 意外感染的人群。
3. 与乙型肝炎患者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
1 种治疗用药
细菌溶解物
细菌抗原悬浮液含抗原提取物:肺炎链球菌、酿脓性链球菌、金**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克雷伯氏菌抗原簇。
适应证:主要用于上呼吸道细菌感染:鼻炎、鼻咽炎、鼻窦炎、扁桃体炎、支气管炎等的预防和治疗。
舌下滴服,并使药液在口中保持一段时间以便和唾液充分混合,使粘膜充分吸收药物。
山东问题疫苗作文素材
最近山东省的问题疫苗事件闹的沸沸扬扬,那么所谓的问题疫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下面就来看看语文迷我大家整理的资料。
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类产品案件,大量未经冷藏的疫苗类产品流入多个省份。对此,2016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此事件高度关注,已经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月19日晚,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信息,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
线索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据山东省食药监局介绍,对上述线索,他们正在组织调查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外地有关线索已向当地进行了通报。
3月18日、19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负责侦办此案的济南市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及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了解到,这是一起去年案发的案件,济南警方也早已向社会通报了案情。
2014年底,济南警方在对重点涉药(涉嫌药品违法犯罪)群体整治时,发现一名庞姓女子形迹可疑。经过持续侦查,到2015年4月,济南警方掌握了足够证据,成功捣毁其在天桥区租住的窝点,当场查获多种疫苗。随后,济南警方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2016年2月2日,济南警方向媒体通报此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庞某5年内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仅下线就有300多人,累计涉案金额达5.7亿元。2009年,庞某因非法获利违法经营人用疫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还在缓刑期内,庞某不但不悔改,竟带上刚从医学院毕业的女儿,制造了这起案值更大、范围更广的疫苗非法经营案。
目前,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因涉案人数众多,部分人员还未到案,各地还在侦办中。
问题疫苗有哪些问题?
疫苗,这是孩子从刚出生就要接种的!它通过其中含有的「抗原」来刺激人体免疫系统,来生产抗体从而保护人体健康的。任何一种疫苗的核心关键,就是它的「抗原」部分。为了保证抗原的生物学活性,大部分的疫苗都应该被贮存在2~8℃的恒温环境里面。不论是高温还是冷冻,甚至长时间的光照,都有可能影响疫苗的效力,甚至导致疫苗失活、无效。一旦接种了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
而庞某卫所贩卖的疫苗中,部分属于临期疫苗,存储疫苗的仓库,仅有两台用来冻冰块的冰柜。庞某卫将整件的疫苗未经冷藏裸放在仓库内,向下线发货时,用泡沫箱将疫苗配货分装,放入冰块,包裹好后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在庞某卫母女的抓捕现场,天气下着小雨,气温比平时低好几摄氏度。但囤放疫苗的仓库内温度计显示室温已接近14℃。此次非法疫苗新闻曝光中造成最大恐慌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进行冷链保存导致疫苗失效并销往各地。
问题疫苗致命么?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评论称“这是在杀人。”那么注射了问题疫苗真的会致命么?
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无效疫苗会导致人体无法得到正常的免疫能力,此次涉及到的疫苗包括“儿童用脑膜炎、水痘、脊髓灰质炎等疫苗和成人用流感、狂犬病、甲肝”等等。最普通的流感,也是可以致死的。而注射了无效疫苗,因此没有本来该有的免疫力,当然会面临更高的死亡可能性!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
给宝宝注射疫苗吗?
有疑虑的家长,可以直接选择一家放心的机构进行补种,也可以稍等接种,待案情进一步明确后,对照被查出的问题疫苗接种点,再对照孩子接种史,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疫苗的补种。
本着谨慎的原则,如果家长对现在的二类疫苗仍不放心,那就等等吧,这个时间上的延迟,一般不会影响疫苗的效果。不如等到事情更明朗之后,尽力避开那些问题疫苗。
另外,疫苗管理一直比较严格的一线城市的正规防疫中心,基本不用担心存在问题疫苗。你可以选择你觉得足够靠谱的防疫机构进行接种。
好了,今天关于“山东非法疫苗案违反了哪些法律”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山东非法疫苗案违反了哪些法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