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类是指?(镇政府拍卖集体土地,是非法转让还是非法批地?)
非法批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其主体,通常是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但从实际发生情况看,非法批地主体还包括地方党委以及地方党委的领...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非法批地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关于非法批地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跟上时代的步伐。
非法批地类是指?
非法批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其主体,通常是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但从实际发生情况看,非法批地主体还包括地方党委以及地方党委的领导。其主要形式有: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另外,《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还列举了15种非法批地的形式。
本章所选取的案例涵盖了不具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政府机关的非法批地行为,以及具有土地审批权限的地方政府违规操作的非法批地行为。从案件处罚结果看,本章所选取的案例重点强调了对人的处理,既包括了追究行政责任,进行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又包括了追究刑事责任。
镇政府拍卖集体土地,是非法转让还是非法批地?
□钱影
阅读提示: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政府擅自将50余亩集体土地,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给10家企业使用。在查处中,对镇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与企业这一行为的准确定性出现分歧——是属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查处?还是非法批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案情]
2005年11月,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政府擅自将50余亩集体土地划分为10宗地,委托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分公司公开拍卖给10家企业使用,至立案查处时,已有2家企业动工建设。
在查处中,该案件的焦点是对镇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10宗土地使用权交于10家企业这一行为的准确定性。部分办案人员认为,镇政府的行为属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非法获利50 万元以上的,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的行为是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确认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及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
[分析]
两种意见似乎都有法律依据,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对镇政府的行为进行仔细甄别。
首先要考虑镇政府能否成为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主体这个问题。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有管理土地的职能,人民政府按其不同的级别和管理权限,可分为有权批准土地征收及土地使用的行政机关和超越权限、无权批准土地征收及土地使用的行政机关两类。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虽然有管理土地的职能,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批准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力。因此,镇政府收取了所谓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交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的行为,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形,属非法批地行为。
其次是如何看待镇政府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表面上看,镇政府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10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似乎是公开出让土地,但实质上,这种公开拍卖的方式是从不确定的多数用地需求者中确定10家用地单位,从而许可“中标企业”用地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通过协议的方式许可单位或个人用地并无区别。
因此,该案件中,附海镇政府的行为是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作出处理。
非法批地修路,纪委书记被问责——湖北省公安县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湖北省公安县政府以建设青吉工业园名义招商引资。2006年6月,公安县政府违法批准县城投公司占地建设青吉工业园内的两条道路,违法占用土地35.83亩,其中基本农田28.62亩。同年8月,县政府及时停止了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除两条道路外,工业园涉及土地范围内没有圈建围墙,没有平整土地,引进项目亦未动工建设。
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公安县政府撤销有关非法批地文件和解除有关土地收购协议,责令用地者退还集体土地。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主管责任的公安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施金方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安县城投公司总经理、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陕学彬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原主任谢信华行政记过处分。
分析本案是县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公安县政府批准县城投公司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构成了非法批地。
对于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理,《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已经有详细的规定,既包括对人的处理也包括对事的处理。本案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但明显偏轻;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也已责令用地者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仅仅作出处罚是不够的,还需要检查督促行政处罚决定真正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并恢复耕种。
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应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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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4条、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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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违法用地?哪些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组织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共有76人因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用地呢?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组织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共有76人因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用地呢?
违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规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处置土地的,行为。如非法转让、出租农村 集体土地 或 宅基地 ,部分或者全部占有国有或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划拨土地,未达到土地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县级以下政府擅自出让或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 土地使用权 用于 房地产开发 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 行为
13.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 逾期 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广东省6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例(2014-2015年)
一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4年初,肇庆高要市新时代 陶瓷 有限公司擅自租用白土镇沿塱村第三经济社集体土地64.68亩(其中耕地40.06亩),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7月,新时代陶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推土建设,并全部建成钢结构厂棚和仓库。
高要市 国土资源局 经动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即责令新时代陶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8月,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9月,在被占土地破坏性鉴定的基础上,将新时代陶瓷公司(法人郭某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高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被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并复耕,高要市公安机关已对涉嫌犯罪行为立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
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变为宅基地
2014年5月,阳江江城区白沙街道岗新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对该村60.6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58.63亩)进行推填土并用于村民宅基地建设,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9月,共抢建村民 住宅 12栋(四楼房)和部分村庄道路,实际建设 占地面积 4.93亩,其他土地推平未建。2014年5月?10月,江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村民不听劝阻,还发动全体村民阻碍执法,强行抢建。
? 擅自占集体土地建碎石场
2014年9月期间,梅州市五华人古汉杰既未与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任何土地转让(租赁)合同,又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九江水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建设碎石场。
?租用集体土地违规建厂房
2013年10月,郑某明、郑某国租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林兜村集体土地53.1亩(其中耕地49.94亩)用于厂房建设,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4年9月,英德市英红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镇红旗居委会土地101.4亩(耕地11.1亩)用于道路建设,其中99.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10月,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即对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村民破坏农田挖沙取土
2014年10月,茂名信宜市国土资源局经动态巡查发现,该市东镇街六运村村民毛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挖沙取土,于是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毛某拒不停工。
经多次制止无效,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对毛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暂扣违法施工工具挖掘机两台,并查实毛某非法挖沙取土面积17.1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面积16.5亩;3月,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门机构对被挖土地进行破坏性鉴定,经鉴定,该土地原地形地貌已发生变化,农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5月,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毛某非法挖沙取土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
如何处理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
对于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到 有关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管委会擅自同意用地,属非法批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湖区管委会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2005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湖区管委会在土地未依法报批的情况下,同意10个工业项目入驻园区进行建设,共非法占地316亩,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满洲里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已建和在建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未建项目,不准动工建设,维持现状;对东湖区管委会未经批准同意企业占地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东湖区管委会主任调离工作岗位并降职使用,对监管不力的东湖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免职并调离原岗位。
分析本案是一起园区管委会非法批地的案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的审批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满洲里市东湖区管委会不具备批准使用土地的主体资格,属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东湖区管委会同意工业项目占地建设,构成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批地的单位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本案对东湖区管委会非法批地行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本案对已建和在建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未建项目,不准动工建设,维持现状的处理,亦缺乏法律依据。
非法审批林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批地相信大家都知道是违法的行为,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在这个前提下,还要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批地的行政责任。 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2008年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的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1)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2)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 批规定的; (3)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4)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5)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6)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2、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2)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3)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非法批地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亩以上;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除了要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对于非法批出去的土地如何处理呢?土地管理法对此也做了规定。按照规定,非法批出去的土地要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同时还规定,非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什么是非法批地行为
非法批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非法批地行为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三、非法批地的几种常见类型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 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 2、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商业经营性用地违规“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百姓发现非法批地或非法占地行为的,可以采取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举等法定途径维护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非法批地”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