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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导读:由于现在土地资源的稀缺,为了让土地资源其实可以更加合理的被运用,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的土地资源,所以国家出台了有关房产、土地的相关管理办法,下...

导读:由于现在土地资源的稀缺,为了让土地资源其实可以更加合理的被运用,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的土地资源,所以国...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导读:由于现在土地资源的稀缺,为了让土地资源其实可以更加合理的被运用,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的土地资源,所以国家出台了有关房产、土地的相关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其实我们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其实我们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其实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其实我们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其实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出台相应的管理办理,从而使得房地产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当然为了能够让房地产管理办法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所以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这也让大家其实可以更快、更准确的理解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其实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实我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其实我们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实我们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其实我们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其实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实我们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其实我们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其实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其实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其实我们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其实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土地取得、竣工验收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看来,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还是较为完善的,只是政府在具体管理调控、企业在拿地开发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离,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

为此,编辑也呼吁政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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