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什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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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
法律分析: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二零一五年上述三个规定先后发布实施,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是:
(1)当事人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要求。
(2)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3)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4)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违规操作等行为。
2、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目的?
出台三个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法律分析: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37. 完善公正司法的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确保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人,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如有违反规定,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向违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果是司法人员,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违反规定并经查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了,今天关于“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具体内容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具体内容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