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的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如下: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由谁举...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的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由谁举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就具有争议的事实提交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其证明的真实性。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进行鉴定。
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就需要由谁举证,谁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可能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则有权申请进行鉴定,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这是处理证据真伪不明情况的一种方式。
因此,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在处理证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鉴定措施,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内容是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是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会将被告的财产冻结等。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他们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说,要提起诉讼,必须成为一个适格的“人”和找对一个适格的“人”。
成为一个适格的“人”是说你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手里,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做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找对一个适格的“人”,首先也要是对方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对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原告的起诉会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风险。其次,“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主体的问题即适格的“人”解决后,则是起诉的地方。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
是确保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一、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起诉的首要条件是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在实体权利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明确的被告
起诉的第二个条件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权益的人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其身份应当能够确定,以便法院能够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其进行审判。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的第三个条件是原告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希望法院作出的裁决或判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则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以便法院能够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起诉的最后一个条件是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内,且受理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即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确保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才能被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广,如控告人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可要求复议,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都可以在认为有错误的时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8条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
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
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间诉讼法》第10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间诉讼法》应该是指《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好了,今天关于“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