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罪是什么(最高刑可判死刑的罪有哪些)
死罪 基本解释 1. [capital offence (or crime)]∶应该判处死刑的罪行 犯了死罪便逃得性命时,烧了大军草料场也得个死罪!——《水浒传...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什么罪是死罪 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死罪是什么
死罪 基本解释 1. [capital offence (or crime)]∶应该判处死刑的罪行 犯了死罪便逃得性命时,烧了大军草料场也得个死罪!——《水浒传》 2. [offend]∶旧时用于请罪、道歉的套语,表示有所冒犯 不知大驾光临,有失远迎,死罪!死罪! 详细解释 1. 亦作“ 死辠 ”。1.应该判处死刑的罪行。 《左传·昭公二年》:“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将至。”《史记·太史公自序》:“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三》:“天下应犯死罪者,特降从流。” 2. 旧时请罪或道歉时用的套语,表示罪过很重。 《汉书·卫绾传》:“上问曰:‘吾为太子时召君,君不肯来,何也?’对曰:‘死罪,病。’” 宋 叶适 《赵孺人墓铭》:“﹝ 楼氏 ﹞白其姑曰:‘奴死罪,不应著此下见先舅。’” 3. 用作表章、函牍中的套语。 汉 许冲 《上<说文解字>表》:“臣 冲 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辠死辠。” 三国 魏 曹植 《上<责躬><应诏>诗表》:“臣 植 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晋 卢谌 《与司空刘琨书》:“故吏从事中郎 卢谌 ,死罪死罪。”以上就是死罪的全部解释,希望采纳~
最高刑可判死刑的罪有哪些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1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罪名(54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7.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8.故意杀人罪
29.故意伤害罪
30.强奸罪
31.绑架罪
3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33.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34.暴动越狱罪
35.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2个)
37.组织卖*罪(第358条第1款)
38.强迫卖*罪(第358条第1款)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0.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1.贪污罪
42.受贿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3.战时违抗命令罪
44.隐瞒、谎报军情罪
45.拒传、假传军令罪
46.投降罪
47.战时临阵脱逃罪
48.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49.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1、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3、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4、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适用条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1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罪都有哪些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走私文物罪 28、走私贵重金属罪 29、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3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1、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2、集资诈骗罪 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35、信用证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7%) 38、故意杀人罪 39、故意伤害罪 40、强奸罪 41、绑架罪 4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3%) 43、抢劫罪 44、盗窃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1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5、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6、 暴动越狱罪 47、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4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1、组织卖*罪(第358条第1款) 52、强迫卖*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5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3%) 55、贪污罪 56、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2——18%) 57、战时违抗命令罪 58、隐瞒、谎报军情罪 59、拒传、假传军令罪 60、投降罪 61、战时临阵脱逃罪 62、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63、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6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5、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66、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67、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68、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司考刑法:我国现行刑法死刑有哪些罪名
《刑法》第九次修正后,取消了《刑法(八)》中的9个死刑罪名,保留了46个死刑的罪名,具体罪名如下:
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29.抢劫罪
30. 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5.贪污罪
36.受贿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古代都有哪些死罪
杀人,偷看皇家家谱(玉碟),还有婚外恋[只针对女性],非法同居,在有些朝代已经构成犯罪,通奸罪,皇帝驾崩(死了)后,误穿了红衣服,在家大吃大喝等等,举荐官员失误,纵子行凶,殴打父母、偷挖皇帝祖坟、偷盗皇陵供品,和皇帝,圣贤,长辈同名以前要避违,穿**的衣服,诬蛊之类 ,文字狱是死罪,自称“朕”是死罪,同性相恋,研究科学技术有罪,扰乱社会秩序,
学识高于皇帝有罪,对皇上说假话,是要杀头的。古代人除皇上外穿龙袍是死罪,还有很多跟皇帝有关的罪名,莫须有的罪名
在秦朝,两个人对着墙角密谈也是死罪.,另,夜观天象也是死罪. 明清两代,父母状告子女不孝也是要视情节而被判死刑的!!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中国有些什么刑法会判死罪
刑法中只有两个法定的死刑,分别是绑架后致人死亡的,处死刑,以及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其他的罪名中死刑只是其中的一个档次,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规定在《刑法》48,49,50,51条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好了,关于“什么罪是死罪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什么罪是死罪 ”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