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新规定有哪些(上海使用权房买卖新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抑制房价的飙升,对较多地区执行了买房限购政策,同时也对使用权房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上海使用权房新规定有哪些,想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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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新规定有哪些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抑制房价的飙升,对较多地区执行了买房限购政策,同时也对使用权房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上海使用权房新规定有哪些,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海使用权房新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新规定,在进行差价换房时,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1、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
2、公有住房有偿转承租权。
在差价换房时,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进行差价换房,另一种是不能进行换房的,具体的换房规定条件如下:
1、可以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只要是在本市具有公有成套住房的,才能进行差价换房。
2、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⑴如果是整幢的房屋,或者是通过差价换房后的整幢房屋,都是不能进行差价换房的。
⑵对于一些产权不是很明确的房屋,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⑶对于一些已列入房屋征收的范围之内的,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⑷对于一些已列入旧住房的改造计划当中的,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⑸对于承租人有尚未结清的债务的,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⑹对于在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或是在一些还没处理的违法建筑,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⑺对于在行政处罚中,或是因为任何纠纷进入到诉讼及仲裁阶段程序的,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⑻对于由出租人依法收回的房屋,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上海使用权房新规定有哪些,相信大家看完以上的分享后也有了相应的了解,希望以上的分享能够帮助到你们,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网站,小编将一一为你们解答。
上海使用权房买卖新政策
新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一些新条款的加入也一一印证了我们之前的推断。这颗房屋交易领域的重磅炸弹一出世便受到了上海市民的普遍关注,虽然房价已经稳定了一段时间,但关于房子政策的变化总是市民们关心的头等大事。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
一直以来使用权房交易的不限购和税费低廉在产权房限购的大环境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一特性使其市场单价甚至一度高于同地段产权房的价格。
自从去年7月上海短暂叫停使用权房交易后,曾出过一个临时性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一套使用权房在手的个人不能再购买,以及购入后5年内不得出售。
终于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一些新条款的加入也一一印证了我们之前的推断。
这颗房屋交易领域的重磅炸弹一出世便受到了上海市民的普遍关注,虽然房价已经稳定了一段时间,但关于房子政策的变化总是市民们关心的头等大事。在主流平台浏览了市民们的主要评论后,主要关心的问题有五点:
1、我还能不能买;
2、我要怎么买;
3、税增加了没有;
4、已经买到手的房子有什么影响;
5、这样一搞房子会涨还是会跌有啥解决办法吗。
限购政策主要来源于《新办法》第十条(受让限制)的第一、二款。原文如下: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变成大白话就是:
“本市户籍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的(包含产权房及使用权房)只能进行使用权房的交换,不能再购买。
本市户籍18周岁单身个人有1套以上住房的(包括产权房及使用权房)也只能进行使用权房的交换,不能再购买。”
12月起上海使用权房限购
凤凰网房产11月9日讯(编辑 姜鹤)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
包括: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使用权房俗称租赁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流程相当于使用权证更换名字,转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
使用权房种类包括:一种是老式石库门,新式里弄,旧式里弄,老洋房,老公寓煤卫合用的老房子;另外一种是七八十年代的工房,煤卫独用。
另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规定,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新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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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废止。《办法》中说明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实行限购。
根据第十条,具体限购规定内容如下:
1、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2、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3、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4、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上海使用权房规定
根据上海使用权房的规定内容,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进行:
(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但是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可以进行差价换房,一种是不可以进行差价换房,具体的差价换房规定条件如下:
1、可以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差价换房。
2、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2)产权不明晰的;
(3)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4)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5)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6)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7)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8)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使用权房转让新政
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遵守上海市办法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第十四条:订立书面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第十五条: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六条:查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的申请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6、第十八条:差价换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7、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8、第二十条:关系的变更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上海使用权房子限购吗
法律分析:日前,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包括: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上海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同时,新办法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上海使用权房不好卖了
上海使用权房不好卖了
有消息说上海使用权房不好卖了,对此很多人都比较关注,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列入普通住宅限购范畴!新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使用权房俗称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流程相当于使用权证更换名字,转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
上海使用权房新政2019.12.1日开始执行,具体细则以各区执行为准。新政的实施让使用权房买卖变得更加困难。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使用权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是指上海市为了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进行的公租房的承租权交换。限购的对象是: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以上住房的,以及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 2 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二)产权不明晰的;
(三)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十条:本市户籍家庭拥有 2 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 18 周岁个人拥有 1 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 2 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 2 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上海房屋限购政策
上海单身:只能购买一套使用权房和一套产权房,有先后次序,如果产权限购了,使用权是不能买进的,所以在产权房还没有限购的情况下,先购买使用权房,之后在买产权房。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2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新购1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1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1套住房。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限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1.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者满5年个税证明。2.购买二套房产证必须上海户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满5年社保或者满5年个税是指签合同当月不算,往前推算63个月中社保或者个税整层缴纳满60个月)外地人在上海购房:1.外地人在上海只能购买1套住房。2.非上海户籍家庭限购1套上海住房,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一个恩社保或者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3.外地人在外地的房产不计算在内,只要上海没有房产就可以购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好了,关于“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是什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