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钓鱼执法是什么?(如何看待钓鱼执法事件)
谈恋爱钓鱼执法是一种“考验”的手段。谈恋爱中的钓鱼执法是主动表达爱意或引诱逼迫对方表达爱意的行为,在不习惯(但不代表不喜欢)二人相处时是蛮好用的,但这其实也是对...
非常感谢大家对什么是钓鱼执法,怎么理解问题集合的贡献。我会努力给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并根据需要提供一些具体实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希望这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谈恋爱钓鱼执法是什么?
谈恋爱钓鱼执法是一种“考验”的手段。谈恋爱中的钓鱼执法是主动表达爱意或引诱逼迫对方表达爱意的行为,在不习惯(但不代表不喜欢)二人相处时是蛮好用的,但这其实也是对感情不信任的自我保护,容易过犹不及,适得其反。
谈恋爱的技巧:
丰富自己,使自己更加优秀。不要追问过去,不纠结对方的曾经。允许对方有异性朋友,选择相信对方,不限制其的交友范围。拥有自己的事业,使自己更独立成熟。
保留偶尔的性感和惊喜,使生活更有情趣。安排定期约会,在忙碌的生活中留出一天专属彼此的时光来增进感情。理解对方的苦衷,学会换位思考,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脾气。
不要听信情感博主特别绝对的话,每一次矛盾,都要积极沟通,找到解决办法,而不是自己在那里瞎分析。难过的时候,不要拉黑,不要关机,有什么事先说清楚,躲避只会让两个人都难受。
如何看待钓鱼执法事件
绝对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谓“钓鱼执法”?即布下诱饵,卖个破绽,将对方引入圈套中——这还不卑鄙吗?某些影视作品中描写的营造服务**卖*的环境,引导欲加陷害的对象进入此环境,然后拍摄之捉拿之敲诈之,这不也是可以称为“钓鱼”吗?我们在看到这些场面时往往会气愤之极。请教上海城管执法大队的人员,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钓鱼”你会有怎样的反应?这是何等卑劣、丑陋的下三滥作为!作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何以沦落如此? 更有甚者,“钓鱼”者刚上车,对方还没有发动车辆,就被埋伏的“执法队”人员不问三七二十一抓住,带回执法队,开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罚单不等,不交来罚金,就别想要回你的车。你要打官司吗?必输无疑。央视报道中倒是说到有一个人官司打赢了,但却要交出车辆“保管费”数千元! 央视非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媒体,但进步中的央视,对新闻报道和评论愈来愈注重其客观性,这是可喜可贺的,我们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闻1+1”《钓鱼执法再调查:谁还谁清白?》,对这种卑鄙的构陷公民的“钓鱼”行为会有更直观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欣赏到上海的所谓“调查组”对此惧怕阳光、讳莫如深的丑态。 “钓鱼执法”涉嫌组织犯罪 虽然对“钓鱼执法”案件再调查还未有最终结果,但我们从早前白岩松在节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有关工作总结中的语句,已经可以毫无悬念地推断出“钓鱼执法”的存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据《中国青年报》/另见《广州日报 》作者:刘放) 如果还有一丁点常识,所谓“上级”可以下达查处违法罚没款的“指标”和“任务”吗?对一个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可以预计和规定的吗?对于罚没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标”的吗?纳税人就用血汗钱供养这样一批头脑简单、心中没有人民利益和科学发展观的专横跋扈的“公务员”?这与国民党有何区别? 其实,所谓“钓鱼执法”这种模式在上海及全国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这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庞大的处罚金额支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择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状态。”有法律工作者认为,“钓鱼执法”已涉嫌有组织犯罪 。——此说绝不是危言耸听。 央视新闻中出示了采访录像和录音,这些钓鱼者大多为无业闲散人员,他们坦呈:做这个行当比做苦力来钱快多了。在这个人群中有“钓头”领导一帮“钓手”,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队的召唤。每“钓到”一个,奖励500元,钓手可得200元,钓头得200元,还有100元——这位钓头支支吾吾地说“这应该属于‘那些人’的回扣吧”——这与组织犯罪有何区别?有媒体披露:专业“钓钩”月赚可达数千元。有一点社会经验和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码,行政执法队公然豢养这么一批人做这样一种构陷他人的龌龊勾当,是绝对有利并助长黑社会组织形成的。 “钓鱼执法”之类:破坏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维稳及构建和谐社会喊得震天响。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稳定、不想和谐吗?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极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吗?中国的百姓都是弱智?从各地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几起事件不是因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引起的?到上海才两天的孙中界遭到“钓鱼执法”被罚款万元,他如何交得出这一万元?愤怒之下为证清白他挥刀断指自残,我们可以想象面对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样的。政府如此作为还想构建“和谐社会”?笔者笃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民讨要正义和公道的最后底线,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想和谐恐怕就很难了。 为此,笔者要求上海对此案件的调查必须公开:人员公开、人员的组成办法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这些不是什么“国家机密”,没有什么可保密的。否则,如何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允许某些调查进程滞后公开,但绝不应讳莫如深!对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以及组成办法为什么不能公开?否则,我们如何相信此次调查的公正性?我们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动辄抓人、宽容强势群体违法欺压百姓却对维权人员动辄施以苛政严法……这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罪魁祸首。毛泽东早就说过: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负主要责任。中国的老百姓是忍受惯了的(如遭受“钓鱼执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选择了忍受),但总有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的临界点,这一点我们的政府首脑、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当很清楚。一个地方如果出现什么“不稳定”的事件,该地方首脑无疑责无旁贷。因为,一个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绝不会做出上述一类事情的。中国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庆打黑除恶干得好,百姓自己掏钱10万元做广告表示敬意;解放军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难群众中做得好,老百姓自发地冒雨打着手电送他们离开汶川,下跪恳求他们收下百姓送来给他们充饥的饼干……在那里,不论群众如何聚集,我们无需为“维稳”而如临大敌。
求采纳
如何看待耶和华的钓鱼执法行为?
我来分享下我个人的理解。
怎么说呢。其实,类似的问题,或者说,“上帝在钓鱼执法”这种想法,我也是有过的。只是表述不同罢了。之前,我的想法是:上帝既然是全知全能的,就必然已经预知到人会违反他的命令,那为什么不阻止人犯罪呢?
在我与其他肢体交通这个问题时,确实有很多肢体用“神给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说法来解释给我听。在起初的时候,我也的确如提问者——也就是楼主——一样,对这个解释感到不满意,并且产生一些抵触、拒绝的心理。
但现在,我对这个问题已没有什么疑惑了。
首先,我们必须得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神,尊重人;神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神,允许人有自己的选择。
“你家孩子从小不爱上学,你就允许他不上学。因为自由啊!
你家孩子从小不爱吃饭,你就允许他不吃饭。因为自由啊!”
但是,提问者这个说法,或者说比方,我个人认为,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说法,看似有道理,实际上,表述的,是“人”的行为。而把“人”的行为,强行代入到“神”的身上,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这是其一。其二,孩子不爱上学就允许他不上学,这不光是“人”的行为,且还是放纵。但是神不是这样,神并不放纵人。我们查考圣经就可以知道,创世纪中记载着,当人类的始祖,也就是亚当夏娃,违背了神的命令,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后,神做了什么呢?的确,神先后给予了蛇、夏娃、亚当应有的惩罚。这正显明了神的公义——如经上所记,神万不以有罪为无罪。但神的作为是否就到此为止了呢?不是!我们往下看便可知道,神虽然给予亚当夏娃惩罚,但并没有彻底的抛弃他们,而是拿羊皮给他们包裹上。这就是神救赎计划的开始,也正显明了神的慈爱和怜悯。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我想提醒提问者,我们都必须面对一个事实。什么事实呢?就是经上所记,“世人皆犯了罪”。这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又表明什么呢?我的理解是,我们不单单是“行为”上有罪,乃是“生命”里有“罪”的存在,并且,连我们的心思、意念、理解、认知、观念……等等,都带着“罪”。只是我们自己很难发现罢了。打个比方,我们好像一出生就是在黑暗中的人,所以把黑暗当做正常,并不知道自己身处黑暗中,直到神的光照到我们,我们才能发现自己原来是身处黑暗。说这个,并不是我跑题,而是想要藉此阐述另外一个事实——我们的认知、理解、观念,不光有限(我想这点提问者应该不反对吧?),而且很可能有些是受到“罪”的影响,导致我们自己以为自己的理解、认知、观念是正常的,但其实是错误的。
我再打个比方。借《三体》里的一个情节举例。“三体”文明曾向人类文明发射了一个什么东西,好像叫“质子”吧?记不清了,反正是发射了一个东西,搅乱了人类文明在物理学方面的发展。不知道这个比喻您是否理解、接受。
我再分享一段话给您,希望您能认可。这段话是——人,总是按照自己的逻辑,做着自己以为正确的事情。
人既然是有限的,那我们的思维、认知、逻辑自然也是有限的。以我们有限的思维、认知、逻辑,如果理解不了“神”的作为,我想请问,是否这就意味着人就有权来质疑甚至是否定神的作为呢?
人既然是有罪的,那我们的思维、认知、逻辑自然也会受到罪的影响。以有罪的思维、认知、逻辑,又如何能理解神的圣洁、公义呢?
要知道,我们作为有限的人,我们对“未来”所要发生的事物所能达到的最高的理解程度,无非也就是“如何能让好事发生”、“如何能避免坏事发生”。我个人认为,这就是人类对“未知”所能达到的顶点了。我们去看一些关于时空穿越之类的**(比如《回到未来》)就可以了解,且先不说人类根本无法穿越时空回到未来,更是无法对未发生之事所能产生的影响、结果有任何的预判,那个数据实在是太庞大了,人类根本无法掌控。而神不是这样。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神在创造人类之前,就已经有了一个无比宏大的计划——差遣他的独生爱子耶稣基督道成肉身,成为全人类的弥赛亚。
也许,提问者的这个问题,唐崇荣牧师的解答是最好的。建议提问者去搜搜看。
最后,我再简要的总结下我个人的理解:
第一,神是尊重人的,给予人自由意志,也尊重人的选择;
第二,以人有限、有罪的思维、认知、逻辑,判断神的作为是属于“钓鱼执法”,是不合适的;
第三,神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创造“分别善恶树”,不是为了“勾引”人类犯罪,更不是故意弄个树在那里。神的一切创造都是有神的目的性的(这第三点我稍微多说两句)。我再打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方:金钱,是人类社会生存不可或缺的。但是否有人会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给孩子很多的钱财呢?这样做,是害孩子,还是爱孩子呢?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等孩子长成后,再给孩子钱财吧?
暂时就说这些吧。愿上帝赐福你。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是指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执法应当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应当被淘汰。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今天关于“什么是钓鱼执法,怎么理解”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什么是钓鱼执法,怎么理解”,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