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以下定义为儿童,16-18岁是未成年人,那14-16岁是什么?(国家赔偿法17条的内容是什么)
小于十八周岁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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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以下定义为儿童,16-18岁是未成年人,那14-16岁是什么?
小于十八周岁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青少年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
生理上,性成熟是青少年期生理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因而,形成自我,发展独立性,是青少年时期的基本任务。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与心理行为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闭锁性与开放性:对成人闭锁,对同伴开放;反叛性:反叛传统,喜欢标新立异。
青少年期是最容易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的时期。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有:离异家庭儿童品德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
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未成年人
国家赔偿法17条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
有的,可以用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及第17条第2款,和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下面摘抄: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小孩遭多人围殴你应该怎么做
小孩遭多人围殴你应该怎么做
小孩遭多人围殴你应该怎么做,在这个社会中不可能是永远安定和平的,人与人之间会发生矛盾,甚至斗殴,特别是在学生里面,很多学生经常大家斗殴。下面我就来分享一下小孩遭多人围殴你应该怎么做。
小孩遭多人围殴你应该怎么做1回放:小学生遭多名男生暴打
视频时长2分11秒,从中可以清楚看到,一名小男孩脖子和身上被绳索捆着,数名年纪稍大的男生对小男孩拳打脚踢,并将点燃的香烟头丢入孩子衣服内,对小男孩进行追打。小男孩无处可躲,被逼到墙角后惊恐大喊,哭泣求饶,男生再次用烟头对小孩进行虐待,并互相嬉笑。
调查:被打孩父无权无势不愿追究
据网友透露,被打男孩只有父亲,听邻居讲吴军他们(打人者)经常趁孩子爸爸不在家时去欺负他,孩子害怕不敢跟别人说,他爸爸知道孩子被打,但他是蹬人力车的老实人,无权无势,家里比较贫困,法律意识淡薄,也不太想追究此事。
当地公安局回应称,已介入该案调查,受害人小学生已经找到,殴打小学生时在场的四人也已经到案,均为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监护人应担责
北京益清律师事务所王年华律师介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事件中的4人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责令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
呼吁:不再手软,依靠法律来惩戒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满14不满16周岁的,也只有8种严重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年龄问题,很多孩子实施校园暴力却不会受到惩罚,这也容易使孩子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态。
虽然法律不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成功途径,但对那些具有不良行为或实施严重不良行为造成大的社会危害、而又由于年龄问题不能追究责任的孩子,法律应当设计新的制度和教育矫正措施,来加以惩戒,对孩子也能起到提醒和干预作用。
借鉴:国外怎应对未成年暴力
挪威:鼓励学校对校园欺凌采取全校范围的干预措施,如制定课堂规则,对学生行为进行限制,为欺凌者、受害者及其家长提供心理咨询等。
美国:学校对欺凌十分重视,每年开学时,会培训教师如何处理欺凌事件,发给指导材料。对学生也会有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
澳大利亚:建立了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如“反欺凌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欺凌计划”,以帮助学校了解欺凌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教师培训的指导大纲。
网友有话说
坏人从小就是坏的,现在纵容,将来后果很严重。这个孩子已经留下阴影了,可能永远都无法走出来,希望心理老师能介入。子不教,父之过,校方和监护人是时候给出解释和处理方法了。谁要是这么欺负我儿子,我会十倍痛苦还给他。
我们的孩子怎么了?原本天真烂漫的孩子变成这样?早熟了?
我点评
对于广大网友来说,校园欺凌的事件一点也不陌生,这类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促使我们将关注的眼光投向孩子的内心世界,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学校、家庭之间的联系,共同构建良好的教育环境。被打的孩子遭到伤害时,作为监护人的打人学生的父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被打的孩子千万不能唯唯诺诺,要勇敢地通过家长和法律部门维护权益。
小孩遭多人围殴你应该怎么做2打架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打架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大学生打架斗殴的原因及危害是什么呢?经济是诱发打架斗殴的一个因素。如同学之间有的因共同消费后的经济承担责任有不同意见;有的因相互之间的借、还等经济往来而引发纠纷;主要危害是损害了大学生的美好形象和妨碍内部团结,破坏大学生成才的优良环境,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打架斗殴怎么处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什么是八类重罪
八类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1、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3、强奸罪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4、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5、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6、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7、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8、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主观上出于故意。如以反革命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客观上实施了以各种方法引发爆炸物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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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抢劫强奸未遂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十五岁抢劫强奸未遂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十五岁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刑责年龄,所以已构成犯罪,这里包括了犯罪未遂。但是未成年人一般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未遂犯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区的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被害人在被强奸的时候,进行防卫时造成对方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上,这叫无限防卫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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