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呢(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
一、两种用地性质对未来使用有何影响1、使用年限分别:商用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部分50年);住宅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税费、土地出让...
一、两种用地性质对未来使用有何影响
1、使用年限分别:商用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部分50年);住宅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税费、土地出让金:商用房子交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都比住宅要高。
3、按揭方式购买: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商业贷款的,购买首付须为总价五成,商业贷款年限为10年,贷款利率上浮10%。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选择商业按揭的,首套房首付至少三成,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或更低;二套房首付至少为四成。
4、使用水电:商用性质的房子按照商用水、电标准收取,价格较高;住宅性质的房子,价格标准相对比较低。
5、落户上学: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落户,也不划分学区;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落户,并可划分学区。
很多人觉得LOFT买一层送一层,很划算,不仅总价比较便宜还能满足基本的功能分区,但LOFT一般为40年产权,如果家里有小孩子要上学,最好就不要买LOFT。
二、为什么有40、50、70年产权
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民法典》(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办公/公建50年,商业/工业40年。
四、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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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用途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最长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那么这些建设用地最长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续期?相信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采取自动续期模式。
1、权利到期后自动处长,续期后原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变。
2、但是《民法典》对于续期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并未给出明确规定,根据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项工作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由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进一步修改法律。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相关议案。
3、实践中涉及少数地区出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参照原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来作过渡性处理:
第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第二、不收取费用;
第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登记时,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采申请报批模式。
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1年报请原出让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政府原则上应批准续期申请,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
2、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对于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双方在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出让金是按原合同标准,还是按重新签订时的市价标准交纳,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尚需国务院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