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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款公司注意方面 欠款处理办法:公司需注意哪些方面?

1、欠款诉讼时效: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

1、欠款诉讼时效: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起诉欠款公司注意方面 欠款处理办法:公司需注意哪些方面?

起诉欠款公司注意方面

1、欠款诉讼时效:欠款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签收15天后发传票。如果对方拒绝签收,就要发公告。公告后3个月才算把起诉书送达。对方不来法庭的话法庭就做出缺席判决。

2、调查债务公司的偿还能力

“执行难”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问题。很多时候,债权人胜诉了,拿着一纸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反倒使自己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针对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设计了财产保全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这种尴尬,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所以,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已经处于临界点,应立即委托律师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最后官司赢了却无法落实,空有一纸胜诉判决。同时,及时、恰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力威慑,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3、调查债务人的欠债情况

对于债务人是企业法人的,如果发现债务人还欠有其他债务,很有可能资不抵债,就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起诉。因为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先“下手”(起诉)的债权人往往有可能在其它债权人之前获得较多的清偿。

怎样起诉欠款公司

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起诉书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起诉欠款公司注意方面 欠款处理办法:公司需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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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处理办法:公司需注意哪些方面?

欠款发生前企业注意的问题有:

1、重视审查方的主体资格;

2、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7、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8、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如何处理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2、找追债公司帮助;

3、法律途径: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在法院审理工程欠款案件的时候,时常有债权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欠款,一般数额不小,这就会对债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欠款利息是指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起诉欠款公司注意方面 欠款处理办法:公司需注意哪些方面?

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2、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行调整。至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会议记录。

4、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

(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6、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8、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9、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10、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11、股权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12、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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