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2004年至今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请问我们的养老保险会被废止吗(清末新政的改革内容)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66年退休延迟一表 法律问题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自2004年至今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请问我们的养老保险会被废止吗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后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法处理。
五、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欠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欠费。不予补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尚未再就业期间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已经再就业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原则上可一次性补缴欠费,属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期间欠费的,可按照补缴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本人自愿不补缴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
六、企业原招用的临时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转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属于1990年3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从从事临时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同缴费年限。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业招用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的,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自谋职业、自由职业和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缴欠费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八、1995年底以前企业长期病休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5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计〔1988〕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子女顶替的退养人员及原失业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
被劳教、判刑人员,不允许补缴劳教、服刑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仅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费人员的补缴,2005年1月1日后仍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国家和我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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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的改革内容
编练“新军”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清政府对此投入了巨大财力,花费了很大力气。
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铺开。
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政府于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政府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
1904年9月,练兵处、兵部奏准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
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其中,铁良为尚书,统一指挥全国“新军”。
1907年8月,陆军部制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的庞大计划,拟于2—5年内,除近畿4镇、四川3镇外,其他各省各编练1—2镇。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
清政府推行“新政”,编练“新军”。而练兵需要巨额款项,因而筹饷就成为清末统治者的又一“要政”。为了筹饷,清政府不惜巧立名目,多方搜刮。
从1902年起,在通商口岸征收印花税,在湖广征收房捐、铺捐;1903年在吉林征收烧窑捐、车辆捐;在其他地方征收牛捐、马捐、盐商捐、绅富捐,还有户口税、丁税等。同时,还乱提税率,有由户部决定在全国公开加收的,也有由各地任意增加税率的,并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如此“筹饷”,使财税紊乱,贪污横行,给广大劳动人民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由度支大臣载泽兼任督办盐政大臣,统理全国盐政行政用人之权履行,并在1902年之《中英商约》中商讨有关免厘加税之条款。而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中央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於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
在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于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政府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于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
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唯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其余铁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
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
1902年2月13日公布推广学堂办法。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
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体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
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清政府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
为统一管理留学生工作,清政府分别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总监督赴东洋和欧洲。
1903年10月,清政府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5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当的各项实业学校3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科某科或数科,毕业後有选科或普通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立学堂中3年毕业,得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5年毕业,得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这给予翰林升阶。最初,在洋务运动期间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英美法等国家,不过,由于庚子赔款后政府财政紧拙,结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日本。至1907年,留日学生总数达一万五千人。 改革官制是清政府“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
1901年7月24日,清政府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
1902年2月24日裁河东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
1903年9月7日设商部。
1904年12月12日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兼管。
1905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
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政府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
1901年9月19日,清政府宣布停止报捐实官。
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 推动经济自由发展
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1904至1910年间,设厂数目与投资总额都大大地超过了前代。清末新政前,在1895至1898年的民族工业,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5家,年均13.75家;而1904至1910年清末新政期间,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276家,年均39.4家,是前者的2.87倍(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878—919页。其中纯官办企业未计算在内)。这种发展还表现在矿业上,1904至1910年新建矿48家,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此外,交通、商业、金融等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在农业上,由于土地面积的增加(拙作《清末发展实业初探》,《北方论丛》1985年第3期),促进了农作物产量的增长;而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知识的传入(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868—879页),则表明中国农业生产也带有近代的色彩。
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这样的说法有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9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14年。18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888年张之洞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鸿章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
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屡仆屡起的启蒙运动远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广大知识分子深刻认识。这就为日后的反复留下了祸根。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清政府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内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悉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中国法律现代化
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特别是1927年成为全国政权后,中国法制进程因中国国民党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领域全面推行“党化”而逆转。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体承袭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们的专制统治,是通过另外两条途径达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把现代公民应有的权利全部化为乌有。二是建立以民为敌的秘密警察(特务)机关,严格管制公民的言行。军统、中统和国民党中宣部及各级党部宣传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们开创了执政党直接检查和钳制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体制,冀图以一党的主义“齐一国民思想”。中国***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也沿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办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视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再历经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历史出现了30年的断裂。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开始悄悄地回归清末新政开创的新传统。
政权机构现代化
在政治上,清末政权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新政前,清政府基本上还是封建的政权机构。在清末新政期间,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1906年前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以及设立商部、练兵处、巡警部、学部等;还表现在1906年11月重新更定官制,除内阁、军机处仍旧外,新设立或改名称的有:外务部、学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海军部、军咨府、资政院、审计院。到此,清政权虽然仍是半新半旧的,但这毕竟是清朝政权机构迈入近代时期的开始。
中国军队近代化
新军是中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军队的首次努力,是中国近代军事史上重要的一页,对日后中国军队的军制、作战、训练、编制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鸦片战争当中,曾经勇武善战的八旗军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和新式步炮协同战术的打击下不堪一击,参战清兵与英军伤亡比竟然达到600比1,惨痛的现实迫使清朝统治者从“天朝上国”的美梦中惊醒,开始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然而,中日甲午战争期间,即使是清军已经装备了相当数量的西方先进武器,包括比日军还要先进的毛瑟步枪的情况下仍然一败涂地,究其原因大部分清军是混编各式古老火枪(甚至包括鸟铳、抬枪)与不同口径的近代步枪,没有几个单位配置统一的制式近代武器,战斗一旦打响则后勤供应漏洞百出,有枪无弹、有弹无枪的情况比比皆是。美国《纽约时报》记者现场采访报道更为直截了当:“除了数千由外国军官亲手训练的精锐部队外,大部分的清国官兵即便是手里拿着现代武器,思想却还是活在300年前”。清朝统治者恐慌之余终于明白,军队的战斗力不仅仅来源于先进的武器装备,建立先进的军队制度才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在反思日军胜利因素后,清朝统治者认识到日军“专以西法制胜”、“一代有一代之兵制,一时有一时之兵制,未可拟古剂以疗新病,居夏日而御寒裘也”。因此,清政府尝试逐渐引入西式军制与训练,开办西式军事学校,同时命令旧有军队改习洋操,聘请西方教官训练甚至管理军队,这些接受西式军事训练,使用西式制式武器装备的清军被称为新式陆军。其中,北洋的定武军和南洋的自强军在这方面开创了新河。
清末新军建设是中国军事史的重要环节,尽管它最后的发展方向并未与这场军事变革的发动者——清政府所预期的一致,但是新军建设开创了中国近代军事进程的多项先河,是中国军事近代化的重要进步。新军建设与洋务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洋务运动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思想上根本没有承认西方军事思想和制度的领先,幻想单纯从西方列强手中购买洋枪洋炮、替换清朝军队手中的大刀长矛和**就能成为一流军队,而对于真正决定战斗力的军队制度丝毫不作变革,导致清朝军队在镇压国内革命运动时还有足够的力量,可是甲午战争当中面对同样经历了学习西方的军事变革的日本军队,清朝军队照样不是对手,因此,洋务运动并没有从本质上改革军队,军队战斗力没有大幅的提升。反观新军建设,是从军队制度乃至武器装备、官兵培训等方面作了深刻的变革,近代军队司令部、军事学校、军乐队、近代军事编制、后勤制度以及“国防军”概念等等措施,都是清政府守旧势力不敢想象的变革。一系列的变革对于提升新军战斗力的效果非常明显,辛亥革命初期,人数上占据优势的旧军面对新军时,大部分一触即溃。最终南方新军在孙中山、黄兴的领导下顺利起义,北方新军在袁世凯指挥下进行逼宫,给予了清王朝致命的一击。新军的西式军制在清朝灭亡后,经过进一步改进和变革,一直作为国民政府军队的军事制度,而部分军事制度甚至也被后来***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所沿用、发展,其意义和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新学教育兴隆
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清末新政,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结束了科举制度的历史。其二,清末出现了办学热潮。由于清政府号召办学,又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加上废除科举制度,于是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三,由于清朝政府的号令及地方官和个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现了留学的热潮。1905至1906年间,仅留日学生就多达8000余人(一说10000多人),这同新政前比较,增长了100多倍。其四,政治思想界也有所变化。随着清末“预备立宪”的开展,西方资产阶级某些思想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在中国封建专制思想体系中透进了一线民主的霞光。
民族资产阶级崛起
在阶级关系上,清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增长,特别是这时,民族资本的中小企业大量涌现,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壮大。与此同时,中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也由甲午战前的10万人左右,增长到辛亥革命前的66万多人。
促进民主革命
在新政与民主革命的关系上,新政促进了革命的爆发。清末新政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互相影响着的两个运动:由于民主革命活动的开展,触动了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因此,清末新政有转移人们斗争视线、破坏革命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革命活动促使了清末新政的实行。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另外一个客观事实,这就是由于清末新政的开展,又在客观上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主要表现是:清末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办学和留学热潮的出现,产生了众多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阶层,这是民主革命的群众基础;由于清末新军的出现,由于革命党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军,新军就逐渐成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阵地。 增负
为了实行新政,清政府必须想方设法筹集经费,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使中国劳苦大众生活更加贫困化,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筹款,清政府不得不向下摊派,这是清末新政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如1903年12月24日清政府发布的两个上谕,就向各省派款每年达960万两(《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116—5117页)。清政府向下派款,而这些款项,各地方政府又通过提高部分商品物价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如直隶,1902年袁世凯拟“每户售酒百斤,抽捐制钱一千六百文,并准其于常价之外,每斤增加十六文发售。”(《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4925页)此外又出现了许多新名目的税捐,如粮捐、房捐、新捐、学捐、铺捐、膏捐、统捐、摊捐等等。
北洋军阀崛起
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崛起,是清末新政的又一恶果。众所周知,袁世凯是靠在天津小站练兵起家的,又靠出卖维新派和帝党及镇压义和团运动发迹的。在“新政”期间,于1902年清政府又令袁世凯训练京旗陆军,到1906年末,北洋六镇的军队都抓在了他的手中。因此,在清末,袁世凯声名显赫,并可以左右朝政。袁世凯及北洋军阀的崛起是这次新政的一大毒瘤。
列强的经济侵略
清末新政时,某些经济政策的公布,客观上也为帝国主义输出资本创造了方便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加速扩张,民族危机空前深重,西方列强的侵略方式也由原来的商品输出为主转为资本输出为主,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最后形成并进一步深化。商品输出,顾名思义,就是西方列强向中国倾销工业品和掠夺原料,这些商品包括鸦片、西方列强本国的手工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很少),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和原料,剥削中国人民。商品输出较资本输出时间早,在1840年至1895《马关条约》签订年间里,绝大部分都是商品输出。其本质是控制殖民地的市场。资本输出是用过剩资本向其他国家投资,例如在中国投资开办工厂,或利用雄厚的资本取得在中国的铁路权(《中法条约》规定)、开矿权等等。或用过剩资本作为贷款(如《辛丑条约》规定赔4.5亿两白银清政府无力支付,只得向帝国主义国家大借外债,以海关等税做担保)。其本质是通过资本控制殖民地的经济命脉(危机更加加深和严重)。
在西方列强看来,与其等着一味守旧的清政府最终被革命所推翻,不如督促清政府实行改革以消弥革命,这样才能保持甚至扩大它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因此,《辛丑条约》签订之前和之后,列强多次向清政府提出改革的建议。从这一点上讲,清政府最后力行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含有迎合列强的因素。清末新政后,民族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张謇是清末提倡实业救国论的代表人物,他提出过“棉铁主义”、发展外资等具体发展实业的措施。棉铁主义指以棉纺织业、钢铁业带动民族工业的发展,形成民族工业体系。他还主张以合资、借款、代办等形式,利用外国资本解决发展民族工业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但是帝国主义也不允许中国走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正是英、德、法、美四国以借款为诱饵,胁迫清政府将铁路收归国有,激化了清政府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强化封建国家机器
清末新政时,练新军、办警政,强化了封建专政的国家机器,有利于清政府对人民群众反抗斗争的镇压。因为在清末,清朝旧式军队早已失去战斗力,而所编练的新军,战斗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再加上各地办起的警察,加强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侦缉和镇压,这也是清末新政的一个恶果。 经济意义
从1901至民国建立,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日俄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从民国初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1912~1936年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1912~1920年,更高达13.8%。原因是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虽然开始扶植带有封建的、买办性质的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
人文意义
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在所译之书论及西方有经济自由,“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之际,严复感慨系之地写道:“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在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也一再重申“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的极端重要性。
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你认为应该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朱尧耿 王欢: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人口发展的趋势,这种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正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口老龄化已经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人口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未富”的背景下迎来了人口的老龄化,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的变化。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1980年以来,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以年均3%的速度持续增长。 “五普”结果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①。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
据有关专家预测(中方案),到205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2亿以上,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5,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4②。与此同时,我国老年人口中的高龄化趋势也日益明显,预计到2040年8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0.56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农村地区的平均生育水平高于城市,但是,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当前农村老龄化比重为7.35%,城镇为6.30%③,农村的人口老龄化比城市地区更为严重。
我国老年人口高龄化的趋势也十分引人注目。目前,我国高龄老年人口以每年5.4%的速度增长,据专家估计,到2020年将达到2780万④。
中国迅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主要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人口过多和人口预期寿命大幅度提高的结果。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一般在1万美元以上,而我们目前人均GNP不足1000美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老龄化速度快,具有突发性,超前于工业化和现代化,这必将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
目前中国的人口预期寿命和死亡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生育率已经达到更替水平以下。随着20世纪中期出生高峰的人口陆续进入老年,可以预见,21世纪前期将是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最快的时期。
二、老龄人口生活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城市老人希望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愿望日趋强烈,但当前福利机构的数量仍难以满足老人的需要。
据民政部公布的一项调查表明⑤:我国目前有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2816家,床位数22万张,收养了17万多人;有集体举办的福利机构3700家,床位数87万多张,收养了66万多人。两者合计共有公办福利机构4万多家,床位数109万多张,收养了83万多人。
这与我国数以亿计的福利服务对象(老年人口1.3亿多,还有数百万的孤残儿童和“三无”残疾人)相比,集中收养的床位数只占0.7%多一点,而集中收养的人数则不足0.6%,与发达国家一般集中收养人数占5-7%的比例相差甚远。
(二)老年人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老年人口同非老年人口相比,在生理上会出现一些与年龄相关的特征。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生理机能日趋衰退,抵抗能力不断降低,健康状况下降。
据国家卫生部门1994年统计,“我国城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率为60.2%,城市总人口患病率为23.7%,老年人口患病率高出总人口的1.54倍。农村老年人患病率22.6%,农村总人口患病率7.4%,老年人比总人口患病率高出2.1倍。⑥”
这些都表明,一个社会的老年人越多,其患病的可能性及由此产生的医疗服务需求将越大。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口享有公费医疗的比例相当低,我国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群将对相对匮乏的农村卫生资源产生巨大压力。
(三)老年人生存环境亟待改善。对大多数的老人而言,现在正是他们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然而对无法安度晚年的老人来说,老年阶段却是他们人生最后的苦难期。
部分老年人面临着四种侵害:一是身体侵害。部分老年人由于行动不便,并且得不到子女的照顾,生活十分艰难。有时发生以暴力打骂老人,遗弃老人,更有甚至杀害老人。
二是精神侵害。社会上一些年轻人对老年人不礼让、不尊重,甚至欺侮,造成对老人的精神损害。
三是社会侵害。随着年龄的增加,老人们的分辨能力也在下降,一些社会上的人就对他们擅加欺骗,卖低劣产品给老人,在法律、民事上蒙骗老人。
四是物质侵害。子女和亲属强占住房、争夺财产事例在各地多有发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低保的实施,物质侵害老人问题中有所缓解,但仍不容忽视。
(四)养老基金严重不足。由于退休人员增加和待遇水平提高等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每年不断增加,致使部分地区当期收支缺口逐年扩大。2000年,全国只有3790.7万人领取了离退休金,2001年只有3381万人领取了养老保险金⑦。
目前养老金当期收支的缺口,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但有关专家指出,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继续攀升,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要继续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仅仅依靠基金征缴和财政补助不够,必须进一步拓展养老基金的筹措渠道。
(五)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带来一定影响:
一是老龄人口的增长会改变人口的抚养比,被抚养人口的增加必将加重劳动人口的负担。
二是伴随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劳动力年龄结构的老化,必将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三是人口老龄化使用于老年社会保障的费用大量增加,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
四是人口老龄化要求调整现有的产业结构,以满足老年人口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特殊的需要。
五是人口老龄化引起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
三、对策与建议
家庭养老、集体供养和社会救济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三种主要形式。目前,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积累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集体供养主要是对鳏寡孤独老人实行具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包括分散和集中供养。社会养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少数地方实行的农民退休金制度。
现阶段,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使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对中国社会现有的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抓住未来20年人口抚养负担轻、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有利时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将解决老龄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1997年6月召开的西方七国首脑丹佛会议提出了积极老龄化(active aging)的主张。1999年5月,欧盟通过了老龄政策公报,即,“建立不分年龄的欧盟?促进繁荣和代际和谐”。
积极老龄化战略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各种方式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以期老年人能更好的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变化。倡导积极老龄化战略,需要各级政府和老龄工作协调机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事业发展方针,以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地方老年法规,制定不同时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切实采取措施,保护亿万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化养老事业。社会化养老主要包括: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改变过去主要靠国家和集体投入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形成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渠道投资,多种所有制养老机构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过去福利机构只面对“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今后要面对全社会的老年人。
三是服务形式多样化。过去对“三无”老人基本是供养,今后要有多种形式的服务,特别是通过上门、包护、日托等各种社区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提供支持。
四是服务队伍实现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
(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服务。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把老年卫生服务列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保健服务体系。通过体制改革、机构改造、资源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服务中心,将病房改造成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健、医疗等服务的场所;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对社区卫生的投入,不断提高老年卫生保健的经济保障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帮困力度。
(四)增加经费投入。要缓解今后日益严重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必须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增加基金收入,发挥养老保险资金的主渠道作用;另一方面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进一步研究采取发行**等方法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五)加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有利的居家养老支持环境。要制定落实各种优待政策,如对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长寿补贴;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市的《老年人优待证》,可在省内其他地区享受当地除公用交通工具以外的各项优待服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对涉老案件,各级法院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同时,在全民中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作者:王欢,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助教。朱尧耿:文学硕士,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科员。)
国家劳动保障部
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并不是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定养老金的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也就是说缴费年限长,养老金待遇高;缴费基数高,养老金待遇也相应提高,每多缴费一年,养老金待遇相差较大。总而言之,你不会交冤枉钱。下面是养老金计算办法,由于你的缴费情况等资料我都不掌握,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怎么样在退休时,能够获得更高的退休金?
自己应当获得多少钱的养老金待遇,就应该获得多少钱的养老金待遇,那么是没有办法来提高自己养老金的待遇了。
提高养老金的待遇,首先就要改变自己的一个参保条件,那么什么样的参保条件呢,一方面是自己的一个累计参保缴费年限要做相应的一个提高,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提高自己的平均缴费指数。只有这样的参保条件发生变化之后,那么才会影响到自己最终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作为退休人员或者是即将办理退休的人员来讲,基本上这样的条件发生改变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可能了,所以说自己的退休金待遇也是没有办法在退休的时候。
作为年轻人来讲,或者说自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很多年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完全有可能调整自己的参保条件,来提高自己今后养老金的待遇,比方说增加自己的参保年限,尽量不要让自己出现一个中断的缴费年限,这样一来的话就可以获得一个足够高的养老金待遇!还有一方面就是,能够适当的提高自己的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作为企业在职职工来讲,那么可能自己企业会严格的按照自己的一个工资标准来缴纳自己的一个平均缴费支出,那么这样的话自己是没有办法干预平均缴费指数的缴纳的,但是作为灵活就业的个人,那么是可以改变平均缴费指数的,比方说你今年按照60%的一个缴费指数来交纳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那么明年可以选择100%的缴费指数来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每一年都是可以自由变换一次平均缴费指数的,而且在60%~300%之间都是可以自由的变换的。
在计算养老金的过程中,平均缴费指数越高,自己所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也就是越高的,因为平均缴费指数是计算自己养老金待遇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说提高适当的一个缴费指数也能够增长自己养老金的待遇。但是不同的平均缴费指数,如果你提高的越高,那么也就意味着自己所承担的缴纳费用相应的也就越高,所以说提高平均缴费指数,也要根据个人的一个实际经济能力来决定。
如果自身已经要马上办理退休,那么也不必担心自己退休金过低的一个问题,因为虽然说你自己可能初始的退休金会比较低,但是随着你退休年限的增加,每一年都会正常的增长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退休年限越长,那么你的养老金待遇也就会越来越高。
66年没有退休金,现在想找一个互相不反感的人共度余生能找到吗?
不知道你是男是女,从身高1.62来判断,是女人的概率大一些,如果是女的,这个年龄身体好,会做家务,气量好,情商高,还是可以找得到的,概率不大而已。如果是男人,没有退休金,连自己都养不活,基本没戏。
你应该是个女性提问者,实话告诉你56岁的女人,没有养老金想找一个男人共度余生,你需要有下列胸怀。
1、不要幻想找个有钱的年龄相当的男人。
因为56岁左右的有钱的离异或丧偶男人,他们的择偶标准大多应该是40岁上下的女人。所以,56岁左右的女人找个60–70岁左右的男人可能性大一点,70岁以上需要照顾的老男人会更乐意接受。
2、不要幻想生活完全依靠再婚的男人生活。
如果一个女人一点收入都没有,会失去很多自己的尊严,变得自卑。所以,你如果不想低三下四地活着,就要打工赚钱,哪怕只有一个月1000元的工资,也是有资本挺直腰杆走路的人。
3、你想走入一个再婚家庭生活,需要接纳男人的老人和孩子们。
再婚的男人对原家庭仍有一些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有一些他对自己孩子的爱,你必须尊重他的这些意愿,最好能融入到这个大家庭之中,否则,也是一地鸡毛,矛盾重重。
4、你想再找一个男人共度余生,就必须接受这个男人的优点和缺点。
因为60岁以上的男人不会因为谁再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就像出窑的砖块一样已经定型了,你如果硬性苛求,日子也会过不下去。
5、老年女人再婚,不要奢望在家里掌握财政大权,说一不二,互相理解、互相妥协方能长长久久。
当再婚的女人进入一个男人的家庭时候,除非他原来是光棍,大多数男人不会工资全部上交,把家庭财产大权交给你,最初甚至是有防备心理的。所以,有吃有喝过日子就行,别奢望图他的财产。
总之,56岁的女人,如果不嫌弃年龄大一点的男人,不图他的钱,孝敬他的父母,善待他的家人,一定会找到一个共度余生的人过日子的。
恐让你失望,男的也现实,这个年纪没有生育价值,没有退休金,有男的愿意和你共渡余生?男的从来都不做慈善,脑子清楚点,找个工作自己赚钱自己花,碰到愿意和你做伴就做,碰不到就自己过吧,反正年龄不大,一时半时不用人照顾,不过年龄大了也要自己照顾自己,靠别人靠不住。
没退休金没有关系,只要你有人民币,且尊纪守法,没有犯罪案底,人民币不说多吧,如果你有一千万元的存款结余,又有房子住。别说你是66年出生,就是56年出生,比你年轻的美女帅哥也会排队找你的,事就是这样的现实,人民币就是这样的好及管用。
性别都不敢报上,66年一56周岁了,若是女性没有退休金,但五官须瑞正,不残不丑……找个60以上有退休金5千多的男人身体 健康 是可以的。倘若是男性,即没养家糊口的经济来源,且岁数已近6旬,想一终身伴侣基本没戏。除非你会 社会 上流行的五行,坑蒙拐骗偷,大至可骗得一两次,多了就不管用了。因为很多女性己施破了你日常生存的五行了。
你是上世纪的1966年出生的,你已经55岁了。你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退休年龄段的人了。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你应该是一个女性吧。
你的身高是1.62米。体重56公斤,不胖不瘦,身材匀称。你对自己的外貌长相很自信。当然是不丑了。徐娘半老,风韵犹存,还是很有女人味儿,很有女性魅力的,对于男人仍然是很有吸引力的。
美中不足的是,你没有退休养老金,没有经济收入,没有经济来源,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这是你最大的短板,最大的弱点。你是单身,你还想要嫁人,主要还是为了寻找一个生活的依靠。希望找到一个爱你的,愿意养活的男人。
我觉得你的想法是不错的,可操作性也很强,难度不大,不存在多大的问题。想要娶你回家的单身老男人,应该还有一大把一大把的。你是不用发愁的。你可以精心选择一个退休收入比较高,经济条件好,能够养活你的老男人嫁了,就不愁没有生活保障了。也许对方也会对你提出一个要求,就是你必须要会照顾他的身体,照顾他的生活,就有点儿类似家庭保姆的意味儿了。
你还愿意吗?
只要不好高骛远,找到没问题。
婚姻从来就是筹码交换,门当户对即是筹码交换。条件差的不多,达到了自己的期待,符合对方的期待,顺势而为就没问题。
怕没有自知之明,索取太多,而付出不足。人,谁都比谁傻不了多少,一旦不匹配,必分道扬镳!
六六年的,已成昨日黄花,再漂亮也是明珠退色,不实际不行了。就怕个人企图心太盛,惦念对方财产,不明白一分耕耘一份收获。那样,找到适当的另一半,难矣!
如果财不突出,那就貌突出一些。如果貌也不突出,那就情商突出一些。这是其一。其二,大海捞针是很难的,但如果多措并施,四面出手,概率还是有的。
祝你心想事成。
估计你要找的是米饭班主了,与其当别人的免费保姆来换取生活费,何不趁自己还能动去赚点钱防老,总比去依附男人踏实。
这个年纪,要是遇到个不靠谱的男人,当你熬到没自理能力时被一脚踢出门,到时人又老钱又无,拖累的是儿女亲人。
当然,世事无绝对,要是遇到情投意合,又愿意无条件为你付出的男人,这个男人能给你留一大笔养老金的也大有人在,这全靠命运安排了。
66年今年只不过56岁,还有很多活可以干的,保洁,保姆,也是能赚钱的,靠人不如靠己,世上没免费的午餐。
以上回答纯属本人愚见,祝你好运!
根据笔者分析,你虽然没有说明性别,应该是女人,你是66年出生,今年是57岁,身高162厘米,外表一般。你没有退休工资,想一个男人共度余生。
看你的命运了,只要你命好,就有男人会养你的。当然,这样的概率很低,百分之一的概率吧,看你能不中了。笔者认为,你还是树立做人靠自己的态度比较好,不要妄想别人来养你。想的太美好,失望太多。老实一点做人,活得更加真实!
世界各国退休年龄情况一览表
1:中国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分三种情况: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岁;非专业技术人员55岁;其他人员50岁。
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1992年有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或高级知识分子,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岁。
2:日本65岁的退休年龄仅指国民年金计划,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是60岁。男性将从2013年-2025年,女性将从2018年-2030年间,退休年龄逐步从60岁延长到65岁
3:韩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到2033年将提高到65岁
4:科威特目前的退休年龄为50岁,到2020年将逐步延长到55岁
5:捷克共和国到2007年男性退休年龄将逐步延长到62岁,女性逐步延长到57-61岁;对于女性,退休年龄取决于抚养孩子的数量
6:匈牙利到2009年男女退休年龄都将逐步延长到62岁。
7:斯洛伐克女性的退休年龄取决于抚养孩子的数量
8:爱沙尼亚每年将退休年龄延长六个月,直到男女都达到63岁
9:拉托维亚女性分阶段逐步实行退休制度
10:英国女性的退休年龄在2010-2020年逐步延长到65岁
11:克罗地亚女性的退休年龄到2007年逐步延长到60岁
12:意大利1996年起新加入的劳动力退休年龄为57岁
13:比利时女性退休年龄到2009年逐步延长到65岁
14:法国参加保险年限达到38.5年者可以拿到全额养老金,到2003年逐步延长到40年
15:列支敦士登逐步变为男女都是64岁
16:瑞士女性的退休年龄到2005年逐步延长到64岁
17: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的退休年龄在2000-2027年期间逐步延长到67岁
18:巴西城市就业者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退休;农村就业者男60岁、女55岁退休
19:哥伦比亚的退休年龄到2014年将延长到男性62岁,女性57岁
20:乌拉圭女性的退休年龄到2003年逐步延长到60岁
21:澳大利亚女性的退休年龄到2013年逐步延长到65岁
统计表明:
在228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7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占总的国家地区数的73.25%。
世界上规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在60岁以下的有102个国家和地区,占,60岁以上的有65个,占38.92%。
其中,规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的国家和地区最多,有64个,占38.32%;其次是65岁,有44个,占26.35%;再次是55岁,有33个,占19.76%,规定这三个年龄为男性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一共有141个,占84.43%。
此外,还有的国家规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40岁、50岁、60.5岁、60-65岁、61岁、62岁、63岁、64岁、66岁、67岁,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数量都比较少。
世界上共有129个国家和地区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及以下,占77.25%,60岁以上的占22.75%。
规定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的国家和地区最多有59个,占35.33%;其次是60岁的国家和地区52个,占31.14%;再次是65岁的26个,占15.57%,规定这三个年龄为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的137个,占82.04%。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40、50、53-57、55-59、55.5、56、57、58、59、60-65、61、62、63、64、66、67岁
请问我爸爸今年66岁,84年在国家集体企业下岗至今没有交过养老保险,请问2019还可以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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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下岗职工了,无论是私营还是国营的下岗的
201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4,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补缴档次分几种。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缴费时间
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特别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退保申请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新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
我的父亲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公司给办理了养老保险金已经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时间我父亲意外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作为子女可以要求返还么?可以继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还2.不可以继承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个人是不能补交社保的,只能在单位帮你补交。
其实不补都可以的,影响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给。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我所在的单位在我在职期间欠缴3年的养老保险。我现在已调离此单位,在调离过程中要求补齐但原单位未补交。现在原单位正转产清算中我如何写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对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滞纳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养老金:
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补缴流程: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今天关于“66年退休延迟一表 法律问题”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