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招标不足三家怎么处理(企业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可以直接转竞争性谈判吗?)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处理方法如下:1、二次招标报名人数不够三家的,属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余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二次招标,...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邀请招标不足三家怎么办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邀请招标不足三家怎么办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怎么处理
二次招标不足三家处理方法如下:
1、二次招标报名人数不够三家的,属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余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二次招标,也就是第二次招标,招标通常一次成功,如果发生第二次招标也是有原因的。第二次招标是指第一次招标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参加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有效报价超过预算等。2次招标时大部分情况是对对第一次的招标文件进行局部修改,以吸引新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故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故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项目,经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企业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可以直接转竞争性谈判吗?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应不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扩展资料:
竞争性谈判要求规定:
1、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因被邀请供应商资质不够或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而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者不足三家的情况;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谈判,却只有两家或一家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这时怎么办?是继续谈判下去,还是宣布谈判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各地操作也有所不同。
必须重新谈判
法律虽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法律的其他类似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把“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作为废标的条件之一,然后又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废标后的处理办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完全可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公开招标的规定。”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志国说。刘志国认为,这样做,首先比较稳妥,因为毕竟能够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其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应商投诉。虽然重新谈判可能会浪费谈判成本,延长采购时间,但刘志国坚持认为,即使这样也不应去触碰法律的空白。
报监管部门审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般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用户需要比较紧急,采购时间很紧。“遇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情况,我们一般不会立即做出不再继续谈判的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李喜洲说,“因为重新组织谈判,采购时间大量增加,不符合采购单位的需求,也有违竞争性谈判的初衷。”
遇到这种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会立即与监管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果监管部门同意继续谈判,采购中心就会组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执行接下来的程序。与此同时,采购人也会被要求立即补写一个报告公函递交给监管部门,履行必须执行的手续。
视情况而定 与上述两种方法相比,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他们采取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法。
如果是限额标准以上,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或者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采购中心要把情况上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定夺是否继续谈判;如果在征求采购人的意见之后,发现其对剩下的两家供应商都不甚满意,那就不再继续谈;如果是金额比较小,时间比较紧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未持异议的,可与剩下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最后一种方法的依据是,虽然响应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是实际竞争已经存在,结合采购人的意见,继续谈判仍然能够达成采购初衷,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
当然,此时仅限于供应商是两家的情况,如果只剩一家,显然没有继续谈判的必要。尹存月解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谈判供应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此时,有效竞争已存在。但这仅仅是对供应商的阶段性肯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的相互博弈,必然无法保证充分竞争,也无法体现“谈判”的宗旨。” 继续谈或转方式
与江苏灵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则相对简单。如果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第二次发出谈判公告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上报监管部门审批,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评论 保证竞争 严格执法
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是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应商未必是有效竞争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陪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就算只剩下两家,能够保证竞争是纯粹的、有效的,就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的作用。
另外,关于是否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一直很挠头。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向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授权。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如果进行审批,还有可能违法。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报监管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采购行为规范运作。
总之,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处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别,规范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证有效竞争和严格执法却是任何情况、任何地方必须首先遵守的规则。
资格预审合格单位为三家,但是开标时不足三家到场,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是应该重新进行,但也可与招标方进行沟通,应该不用资格预审了,可以等招标方再凑够一家投标方,以前的两家可以直接进入投标环节了。
报名不足三家流标报名费退么
法律分析:原则上,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如果是在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下,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终止招标的。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2、如果是在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下,没有重新组织招标的,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工程设计招标两次公告报名不到3名怎么办
两次招标公告后,报名人数不足三家,建议改变采购方式,比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等。
首先,选定一种新的采购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发布公告,或者直接向之前参与报名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再次,更改采购文件,即将原先的招标文件更改为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
最后,组织评审。
2017.02.07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应如何处理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有以下处理情况:
1、《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与《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重新招标的情况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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